近日,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一批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列》典型案例,具体案例如下:
一、金川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坊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3年11月10日,金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坊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5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添加剂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0日,按照全州2023“铁拳”行动交叉执法检查安排,若尔盖县、金川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对某坊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营业场所内有双效泡打粉3.2斤,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19日,保质期12个月。金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交至金川县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十项的规定,金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列》第一百零四条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查处张某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1月17日,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张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4日,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对马尔康某干鲜摊(经营者张某)进行2023年食品安全保障环节抽检。经检验,当事人张某经营的“泡红椒”不合格,马尔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交至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购进涉案“泡红椒”2桶,货值金额为400元,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完。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马尔康市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壤塘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着色警示,未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案
2023年11月27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就某餐厅使用醇基液体燃料未着色警示,未对储存容器进行标识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500元。
2023年9月18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餐厅后厨5个塑料桶内装存有不明液体。经查,5个塑料桶内装存的是醇基燃料、菜籽油、泡菜盐水和自来水,塑料桶无任何警示和标识。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10月31日,壤塘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复查时发现,当事人装存醇基燃料的塑料桶仍无任何警示和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壤塘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四、茂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平价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案
2023年11月21日,茂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茂县某平价超市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7日,按照全州2023“铁拳”行动交叉执法检查安排,金川、茂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平价超市开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XX啤酒”“烧鸡公佐料”已超过保质期限,茂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交至茂县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茂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小金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饭店使用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和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3年10月10日,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某饭店未经备案从事食品经营并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小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某饭馆购买到了过期食品,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货架有超过保质期限的烧烤味牛肚丝、手撕肉干、香辣油泼面,小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送至小金县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和四十一条的规定,小金县综合执法局依据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和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红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3年8月2日,红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就某餐饮服务单位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食品、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日,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与红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刷经寺镇至红原县城进行旅游环线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后厨存在使用过期食品的情况。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红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于《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作出行政处罚。
七、汶川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4日,汶川县综合执法局依法就某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品、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4日,汶川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调味品店检查时发现,“XXX®烧椒酱”已超过保质期限,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送至汶川县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汶川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理县综合执法局查处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1月29日,理县综合执法局就某蔬菜店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日,理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检人员对某蔬菜店进行监督抽样检验。经检验,抽检的老姜和小米椒镉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送至理县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理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查处王某某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3年12月6日,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就王某某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工作人员对王某某经营的芹菜进行现场抽样,9月15日,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的检验报告显示抽样的芹菜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九寨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线索移送至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九寨沟县综合执法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信息来源:阿坝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陈家瑞 记者程伯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