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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普法】普法小课堂——女职工维权锦囊

日期: 来源:忻州司法收集编辑:忻州司法

  三八妇女节是不是法定节假日?

  不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春节、劳动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7个节日共计11天。而妇女节、儿童节、青年节等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妇女节显然不是法定节假日,属于纪念日。

  三八妇女节,用人单位应该给女职工放假半天吗?

  当然。妇女节是给女性放假的节日,对于女职工而言属于“法定的半天节假日”,用人单位应该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给女职工放假半天。

  女职工在妇女节被安排工作,可以要求加班费吗?

  三八妇女节不是法定节假日,那么即使当天上班,用人单位也不需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但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当日上班和不上班工资待遇相同,出于公平合理及调动员工积极性的考虑,实践中绝大多单位会规定对当日上班的女职工给予加班费或调休。

  如果妇女节恰逢双休日,那么半天假怎么处理?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这个时候安排女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中的规定: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当然在实践中,如果妇女节遇到双休日,仍有很多单位人性化给予女职工在周五或者周一半天的休息时间。

  妇女节必须发放过节费吗?

  用人单位没有发放妇女节福利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里面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里面有规定,应按约定、规定处理。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会给女员工发放节日礼品或者过节费,不少用人单位还组织女员工体检或者旅游。

  妇女节过节费纳入工资总额吗?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不包含福利费用。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因此,用人单位向女职工发放的妇女节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应聘的时候发现招聘单位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或者限制女性身高等歧视条款,如何维权?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的时候,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实务中企业招聘广告中“夜班较多,男性优先”、“身高1.68米以上女性,形象气质佳”等表述均涉嫌就业歧视。

  《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是否有效?

  当然无效。

  《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入职后X年内不得结婚、怀孕,否则应当支付违约金甚至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条文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无效的。

  经常说的女职工“三期”是指哪三期?

  女职工“三期”包括孕期、产期、哺乳期。

  孕期是指怀孕后一直到生育前15天。

  产期是指生育前15天到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是指产假到期日到小孩满1周岁之间。

  女职工隐婚、隐孕、隐育入职,属于欺诈吗?

  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可见,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的并非所有情况,而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譬如学历、技能等等。不是所有隐瞒行为都属于欺诈,女员工怀孕、婚姻、生育是其个人隐私,是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属于欺诈。一般情况下,结婚、怀孕、生育与否也不是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条件,用人单位不能以隐婚、隐孕、隐育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痛经,可以请假吗?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在职女职工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三十元的卫生费。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现行财政负担政策列入预算。

  第十一条规定,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来源:太源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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