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俗称“小三阳”),汪先生被公司取消录用,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就业歧视和侵害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遂先是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随后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调解,被告公司当场向汪先生致歉,并达成赔偿协议,也为这起就业歧视案画上了句号。
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协力办案,最大程度地弥补了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保护了当事人平等就业的人格尊严,也对用人单位规范招聘、依法用工起到了惩戒作用。
查出“小三阳”后被取消录用
去年年初,想换工作的汪先生向多家公司投递了简历,并于6月8日接到一家公司的面试通知。经过几轮面试,顺利通过,用工单位当场决定录用。此外,汪先生还收到面试通过的短信,通知他参加入职体检。
以为可以顺利就职新公司的汪先生便从上一家公司辞职,随后完成体检、递交体检报告。不料,就在递交体检报告的当天,该公司取消录用他,且未给出合理的解释。
在汪先生看来,该公司取消录用的原因与自己的体检报告有关,即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表面抗原阳性。汪先生认为该公司的行为涉嫌就业歧视,遂向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行政部门查实该公司存在将乙肝病毒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汪先生还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平等就业的权利,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司法保护与惩戒教育并重
虽是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却引起了区人民检察院的关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支持起诉制度,为寻求诉讼救济的特殊群体提供无偿法律帮助。本案发生在劳动者与用人公司缔结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属于劳动领域案件,且从既有案例及社会生活实际情况来看,劳动者在遭遇就业歧视时,往往囿于自身诉讼能力的不足无法提供有力证据,从而处于不敢诉、不能诉的境地,属于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赵健兵解释道。随后,汪先生向检察院申请民事支持起诉,检察院随即开展了相关工作;包括引导汪先生收集、整理该公司涉嫌就业歧视的证据,核查行政职能机关的处罚决定等。
“《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此外,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也有相关规定。”审理中,检察官与法官积极释法说理。“无正当理由,该公司单方取消已经发给汪先生的录用通知,该行为不仅违反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而且在招聘时就针对这类就业者存在歧视行为,也侵害了汪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闫理说。
调解现场,该公司表示愿意承担侵权责任,并主动邀请汪先生就职。但综合考虑,汪先生拒绝了公司的录用。最终,双方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本案准确适用平等就业纠纷案由,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建立之前发生的用工纠纷,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路径,补充了劳动争议案由的适用盲区。本案对这种新类型的人格权益按照民事主体的一般人格权进行了保护,充分发挥了司法机关的能动作用。”关于本案的典型意义,闫理这样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