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笑气”被告人获刑七个月

近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经营案,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经营“笑气”获刑七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取得相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自2020年1月份以来,以20元/瓶或者26元/瓶的价格从上线处购买“笑气”, 后通过网络向不特定人群以40元/瓶或50元/瓶的价格出售。2020年10月15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民警将正在运输“笑气”的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并现场从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铝制气瓶45个(经抽样鉴定,均检出一氧化二氮成分)、气球若干。经审计,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售卖“笑气”与下线的交易额共计人民币60125元,未售“笑气”货值1320元,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1445元,违法所得7000余元。

新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非法经营数额六万余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故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 “笑气”吸食体验与毒品相似,也具有成瘾性。它作为一种危险化学品,一方面违规生产、销售“笑气”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另一方面吸食“笑气”危害甚于毒品,短期吸食可能引发突然窒息,长期吸食最终可致瘫痪,而吸食者也可能会被处以“非法使用危险物质”或“非法持有危险物质”的行政处分,给予治安拘留。办案法官提醒,千万不要因为贪图新鲜或者追求一时的快感去购买吸食“笑气”,尤其是青少年群体面对各种诱惑时,要有自控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

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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