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首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出炉

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王楠、董柳图/受访者提供

7月5日,一份“生前预嘱”公证书在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炉。当事人杜女士在《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成功尝到了经公证方式进行“生前预嘱”的“头啖汤”。

“我有这个需求,也非常想亲身体验一下!”杜女士是一名家事律师,作为法律从业者,她一直非常关注“生前预嘱”方面的内容。公公的去世促使她下定决心办理“生前预嘱”公证。

“当时,老人家已年近九十,全身的器官都开始出现衰竭。为了延长他的生命,家人选择了继续抢救。”公公在生命最后时刻浑身插满管子的场景,至今仍深深刺痛着杜女士。因此,当她得知《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于今年6月23日经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后,便立即向深圳公证处国投综合部部长、公证员刘穗梅咨询“生前预嘱”公证的办理事宜。

“‘生前预嘱’指的是人们在头脑清醒时,对自己未来的医疗救治方案提前做的意愿安排。”刘穗梅向羊城晚报记者通俗地解释。

据介绍,修订通过后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一)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二)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且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三)采用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除经公证的外,采用书面方式的,应当由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时间;采用录音录像方式的,应当记录立预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7月5日,杜女士来到深圳公证处办理“生前预嘱”公证,提前约定了有关医疗救助的内容。填写申请表、录音、录像……一个多小时后,杜女士顺利拿到“生前预嘱”公证书,尝到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通过后通过公证方式进行“生前预嘱”的“头啖汤”。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邹丽珍

校对 | 彭继业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