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才定型的《大明律》

虽说《大明律》从体例和内容上,都承袭唐律宋刑统,没有多少创新,但毕竟几百年过去了,社会现实发生很大变化,明朝统治者总结治国理政的经验教训,还是增添了不少内容,“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更加精致化。从制定施行,到修改完善,用了整整三十年时间。明太祖朱元璋视之为“不可更改”的成法,“令子孙守之,群臣有稍议更改,即坐以变乱祖制之罪。”足见其对《大明律》的得意之形。
  还是吴王时,朱元璋平武昌后,即议律令,吴元年(1367年)冬命李善长为总裁官,杨宪、刘基、陶安等20人为议律官,起草制定法律。用了一年时间,制定出草案,“凡为令一百四十五条,律二百八十五条”,这二百八十五条即为《大明律》的雏形,主要内容参照唐律增减,没有什么新东西。颁布后,因过于简陋,不足为用。第二年,朱元璋称帝后,即洪武元年八月,又命儒臣四人和刑官讲解唐律,日进二十条,花了一个多月时间,专门学习研讨唐朝法律。洪武六年,“诏刑部尚书刘惟谦详定明律,每奏一篇,命揭两庑,亲加裁酌。”次年颁行天下,篇目一准于唐,共十二篇,采用旧律二百八十八条,续律一百二十八条,旧令改律三十六条,因事制律三十一条,摄《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合计六百有六条,分为三十卷。这是第一次修订。在《唐律》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少内容。
  洪武九年,明太祖命胡惟庸、汪广洋等大臣修订明律,详议厘正十三条。这是第二次修改。
  洪武十六年,又命尚书开济制定诈伪律。这是第三次修改。
  洪武二十二年,又命翰林院同刑部官员,将历年所增条例,分类附于《大明律》中,在卷首列五刑图、狱具图和丧服图,将名例律置于各篇之首,按六部体制分为六律,共四百六十条,改变了隋唐以来律典的体例结构,修改与五伦有关的条文达七十多条。这是第四次修订,修改幅度很大。
  洪武三十年,第五次修改,终于完成《大明律》的定本,“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明太祖终于完成他的心愿,可以瞑目了,次年驾崩,留给后世一部完善成熟的法律。
  《大明律》吸收了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总结了明初三十年的经验教训,几经修订,创造出新的体例,是一部条文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刑统,内容和形式更加精致的法典。在《大明律》之外,还有《问刑条例》作为补充。世事纷繁复杂,《大明律》没有涉及的,往往取自皇帝裁决,经久可行的,编为《问刑条例》,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朱元璋作为开国皇帝,不仅打下江山,而且特别注重如何守好江山。他对立法非常重视,对李善长领衔制定的法律并不满意,繁忙政务之余,亲自学习研究唐、宋法律,探讨得失,努力制定一部完善成熟的法律。在制定修改《大明律》的过程中,逐渐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这是他与其他帝王相比的过人之处。他还提出重典治国,严法治吏。针对元末纲纪废驰、官吏贪腐的状况,确立了重典治国的方针,晚年对皇太孙曰:“吾治乱世,刑不得不重;汝治平世,刑自当轻,所谓刑罚世轻世重也。”根据国情需要,确定不同的治国方针。朱元璋还提出明刑弼教,以礼导民。
  《大明律》作为明王朝的基本法,从洪武三十年修订后,实施240多年,中间未曾大的修改。万历十三年,合刻颁行时,改动55个字。嘉靖朝后,将《问刑条例》附于大明律后,形成律例合编体制,但460条的律文始终未曾动摇过。《大明律》上承《唐律》,下启《大清律》,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承先启后的重要地位,同时对相邻各国影响也很大。此后的大清律基本沿袭大明律的体例和主要内容,变动不大。日本明治维新时代颁布的《新律纲领》大部分内容取材于《大明律》,朝鲜编订的《刑法大全》也参酌《大明律》,这在世界立法史上也是不多见的。

任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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