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开始实施啦!这些新变化你都知道吗?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印花税虽小,

但适用范围很广,

影响力并不小。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究竟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吧!

《印花税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则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将证券交易单独列明,并明确,本法所称的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同时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印花税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这就是说,这两类合同、书据,只要在订立环节列明了增值税税额,就可以按不含税金额缴纳印花税。

1、承揽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2、运输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3、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4、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印花税的税率从原先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

5、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率从原先按对“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的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二点五。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免纳印花税的有三种情形: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新《印花税法》中规定为八种情形:

1、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2、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纳税人为单位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在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纳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在不动产所在地纳税。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新的《印花税法》直接取消了该规定。

由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但对于境外个人如何缴纳印花税,能否实行源泉扣缴,原先的暂行条例都没有规定。这次立法增加了印花税法定扣缴义务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明确了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以及优化土地增值税优惠事项办理方式相关问题,并在附件中列明了“印花税税源明细表”和“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印花税文件目录”。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中,明确了关于纳税人、应税凭证、计税依据、补税和退税、免税的具体情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中,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印花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附件1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附件2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废止。相关政策废止后,符合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情形的,纳税人可依法享受相关印花税优惠。附件3中所列文件及相关条款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予以失效。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印花税法》的新变化,

你掌握了吗?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审核:南京市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处

编发:南京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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