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捕捉5只天鹅幼雏 判刑八个月加赔偿道歉

据内蒙古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法院信息,近日,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猎捕大天鹅幼雏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某某因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该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由乌拉盖管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经法院组织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于某某自愿在调解书生效后承担救助5只大天鹅幼雏产生的费用6294元,并赔偿6294元用于制造生态环保警示牌,同时,在乌拉盖管理区融媒体中心公开赔礼道歉。

案情回顾

2021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驾车途经乌拉盖管理区贺斯格乌拉牧场境内X502县道34公里+550米处时,发现公路路基北侧约5米处的湿地草原上有5只大天鹅幼雏活体,遂徒手将5只天鹅幼雏全部捕捉,不顾路人阻拦驾车驶离现场。

案发当日,经群众举报,于某某被乌拉盖管理区公安局抓捕并查获被猎捕的5只大天鹅幼雏活体。5只大天鹅幼雏被送至乌拉盖管理区泽藤特种动物养殖场进行临时救助,后移送至呼和浩特市动物园管理处进行救助。经鉴定,于某某猎捕的5只幼雏均为雁形目鸭科大天鹅,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于某某的不法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对保护野生动物、遵循自然规律、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也造成了恶劣后果和不良影响。宣判结束后,法官对于某某进行当庭教育。于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严重后果,积极缴纳救助5只大天鹅幼雏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及生态修复公益赔偿金,并预缴2万元用于本案罚金刑的执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警方提示

野生动物资源是非常珍贵的自然资源,具有生态、科学、历史、美学、文化等价值。野生动物一旦减少或消失,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将会遭到破坏,长此以往也将影响人类的生活。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切勿因个人爱好或猎奇心理,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执行主编 | 温雅莉

编辑 | 安璐

投稿邮箱 | zgslga@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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