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一年,找女友要钱165次,累计金额6万余元,分手后男子以这是恋爱费为由拒还,双方诉至法院。7月12日,武汉市蔡甸区法院民二庭庭长袁勇军做客长江日报“周二之约”直播间,他透露,法院按二人网上聊天记录判决了此案。
恋爱一年,找女友要钱165次
2021年10月27日,蔡甸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朱女士声称,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张某找他借了6万余元。2021年,张某补了借条,希望对方连本带息归还。
对此,张某表示所谓借款是鬼扯。他们本是同学,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在谈恋爱,互相均有转款,至于谁给谁多少钱,恋爱期间,谁算得清?后来补的借条是用于朱女士找其母要钱,当天朱女士也没有按借款转给他6万元,因此借条不成立。2016年两人分手,之后5年没有联系,朱女士要求赔偿,他只愿赠与其1万元。
经查,张某写借条后,朱女士确实没有打款给张某,但在2015年6月至2016年10月,朱女士应张某要求,先后向他和他的朋友转款165次,共6万余元。期间,张某向朱女士转款6次,共千余元。
6万未还,又哄走750元
这些钱到底是借款还是恋爱费?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朱女士向法院提供了二人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1年,朱女士通过微信要求张某还钱。当年3月9日,她将统计的欠账单拍照通过微信发给张某,并明确告之共计6余万元,有聊天记录为证。但张某表示,谈恋爱的开销不能他一个人承担,他要算一下。
两个月后,张某以来汉商谈还钱为由,找朱女士借走了400元。不久,张某又以同样理由找朱女士借350元。朱女士让他先还钱,张某表示还钱可以,先把钱借给他。朱女士无奈以钱在其母手中,需要用借条交换为由,让张某写下6万元借条后,又借给了他350元。
一周后,朱女士拿着借条找张某还钱,张某改口称“有钱再还”,此后再无下文。朱女士只得诉至法院。
“5.20”“13.14”转账不算借
法院审理认为,6年前朱女士向张某转账,2021年张某为此出具了借条,两人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在朱女士通过微信、支付宝多次向张某索要借款,并将转账记录截屏发送给张某的同时,张某向朱女士出具借条,并将借条及身份证拍照发送至朱女士,且在与朱女士的聊天记录中作出“几年了?一年一万都还完了吧”“让我回武汉见面算账”“我都给你写都行了,还有啥问题”“我都不会不承认”等意思表示,均应视为张某对朱女士主张的——双方此前的资金往来系借款进行了追认。
张某虽然声称这些钱都用于两人的恋爱开销,但没有足够证据证明。
在两人微信及支付宝转账中有4笔记录带有“5.20”“13.14”等明显象征意义的转账,在朱女士未提供证据证实为借款的情况下,结合双方系前男女朋友关系,这4笔转账,法院未认定为借款,从借款中剔除。据此,被告张某应向朱女士归还借款本息共6万余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6月2日,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直播中,袁勇军法官告诉参与互动的网友,该案给大家两个警示:
金钱换不来爱情。不要以民间借贷解决所谓的分手、补偿费。
关系再好,借款也要留痕。情侣关系并非法律规定的身份关系,亲兄弟都需明算账,何况情侣。情侣一方遇到困难,一张借条不应是感情的隔阂线,相反是各自独立人格的体现,更是这份情谊的见证。
(长江日报记者陈勇 通讯员李金星 刘辉)
【编辑: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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