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九派新闻】
安徽舒城县某镇敬老院长李林(化名),在2009年至2017年这十几年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收入不入账、重复报销等方式,侵吞、骗取五保集中供养资金、低保资金、五保老人护理费、门诊费用等,约16万元,并用于家庭开支。近日,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公布了此案的起诉书。
起诉书显示,李林侵吞敬老院五保集中供养资金74560元。2009年至2012年间,舒城县某镇政府分四次向李林的银行账户发放敬老院五保集中供养资金1800元、2100元、21500元、19400元,后李林将上述钱款合计44800元全部取出,将其中29400元缴入某镇财政分局专户纳入监管,余款15400元据为己有。
2015年与2016年,舒城县某镇政府两次向李林的银行账户打卡发放敬老院五保集中供养资金,后李林将上述资金合计59160元取出并据为己有。
李林以同样的方式,侵吞敬老院低保资金58630元。其还用重复报销的方式,侵吞敬老院五保老人护理费和生活费12600元。
起诉书还显示,李林侵吞敬老院五保老人门诊费15677元。2013年2月22日,镇政府向舒城县民政局请求解决敬老院五保老人及分散供养五保老人的部分门诊费用。同年11月26日,舒城县民政局将门诊费用23360元汇入该镇财政分局账户,李林开据领取敬老院五保老人门诊费用15677元,并据为己有。
2018年1月份,镇政府安排人员与李林对敬老院财务进行清理交接,李林隐瞒了其侵吞上述资金的事实,后镇政府清查发现上述犯罪事实后,电话通知李林到镇纪委接受调查。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林在协助基层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过程中,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林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九派新闻记者 徐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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