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意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等均在“政策红包”的享受范围之列。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意见》还明确,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分别将有关情况函告青岛海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沐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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