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隐瞒真相 夸大收益 引诱我开户交易虚拟现货邮币卡等诈骗我资金3.7万元 请还我血汗钱!

我是邓xx,上海市静安区人,我在2016年8月9日至2016年9月12日期间经历了一场由经太原市金融发展局报批、市政府批复的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平台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合谋的电信诈骗。他们的业务员隐瞒真相、夸大收益、引诱我开户交易虚拟现货邮币卡等,诈骗我资金3.7万元。说是资金第三方存管,其实根本不是,银行只提供一个转帐通道,根本不是第三方存管,银行对资金也不负责。今年初,国务院开展整顿清理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回头看”,我才开始意识到他们这种行为就是公安部界定的48类电信网络诈骗中的第46类——金融交易诈骗,进一步查证了解其交易违反了国发(2011)38号、国办发(2012)37号及证监办发(2013)111号文件之相关规定。根据文件规定,除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或国务院批准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交易场所均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不得将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除依法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期货监管机构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交易场所外,任何单位一律不得以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而“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和平台”公然违反国发办37、3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采取做市商、集合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集中交易的方式诈骗受害人的钱财,综上所述,由于交易所、会员单位、代理商、居间商在OTC模式交易过程中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通过非法期货交易行为分享收益,因此这些主体的单位法人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如“喊单老师”等均能成为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主体。我为自己没能及时识别其欺诈伎俩而深深自责,也为自己辛苦的血汗钱被骗追悔莫及。当我得知“国务院整顿清理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于2012年1月已历时五年时,我很茫然,为什么这种诈骗会愈演愈烈?到2105、2016达到疯狂的程度。我通过一些维权信息更了解到这种现货诈骗危害之深广:一个受害者有损几万至几百万之巨,一个维权群可聚几十至几千人之众,全国各地这样的维权群数以千计。学习了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后,再看到人民日报社评:金融创新不能搞资金体内循环,不能搞脱实向虚,更不能搞金融诈骗。我明白了,由于相关机构及职能部门的严重渎职失职,致使诈骗猖狂得逞,使受骗防不胜防,而受骗者维权无门。按照“谁受理、谁监管”的原则,受理申请并为交易场所设立出具初审意见的所在地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是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责任单位,负责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统计监测、变更事项审核、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等工作,应指定专门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防控市场风险。我多次在国家信访局上举报投诉“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及其平台的违法违规行为,国家信访局都是将我的投诉举报转回到“太原市金融办”处理,“太原市金融办”作为的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审批者和日常监管者,对我被骗的问题却一直不督促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给我解决被骗问题,这种做法如何能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呢?201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其中第21条内容就是要求规范整治地方交易场所的违法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金融风险。对地方交易场所未经许可或者超越经菅许可范围开展的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定其法律效力,明确交易场所的民事责任。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属于违法违规经营,2017年1月份已经停业了,太原市金融办作为审批和监管单位,应该督促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退回我被骗财的损失,而不是放任不管。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法人胡观靖乱作为,放任其属下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进行虚拟现货交易,打着现货的幌子,做的却是非法期货交易,没有国家商务厅现货邮币卡的批文,只有地方政府的批文。地方政府审批的是做合法的生意,但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却“挂羊头,卖狗肉”,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违法违规经营大肆骗取普通民众钱财。而当诈骗事实暴露后又不作为,非但没有要求下属子公司组织积极退赔,反而放纵其百般抵赖、推脱责任。恳请公安机关彻查“山西年辉文化艺术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追回我被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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