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 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该模式的奖金制度和禁止传销条例有冲突。 截图中日收益1%,总收益2-3倍,这明显就是所谓的“资金盘”,只有靠源源不断的新人交钱或者复投,资金链才不会断,通俗来说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同时小编也发现北京检察院的《2017年金融犯罪检察白皮书》报告显示区块链和虚拟货币名义的实施的非法集资案件呈现高发态势。 金融犯罪常假借P2P名义出现“区块链”非法集资 《白皮书》显示,2017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以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犯罪的情况日趋严重。如近年来,假借P2P名义搭建自融平台,通过发布虚假的债权转让项目为自身融资的案件逐年增多,危害也愈来愈大。此外,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也开始出现。 同时,《白皮书》显示,北京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集资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同时,诸如“e租宝”案等大要案有所增多。这些重大案件中,多采用集团化、跨区域、多层级的运作模式,涉案公司在短时间内制造一定数量的公司群,波及多个地区。这些公司实际控制在同一人之手,彼此关联,互相掩护,对投资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实施非法集资人员和被集资人员数量均巨大。 此外,非法集资犯罪往往因为集资成本消耗巨大以及投资失败等,导致资金链无法返还投资者本金及许诺利息,进而案发,实践中追赃减损极其困难。 通过报告我们得知这类犯罪一般都是跨区域,参与人(受骗人员)地域分散,资金链很难梳理追查追踪,且交易证据收据几乎没有,往往发觉上当后损失极难挽回,小编经常看到被骗血本无归,甚至有人上当后投入巨额资金,无法面对现实的事情发生。 那么怎么去防范这些骗局呢?我们应该正视一个问题,如果真是有轻松赚钱的事情,肥水是不会流外人田的,所以不会有轻松赚钱的项目会到网上来拉你投资。相关部门老生常谈的高回报就是高风险,别信天上掉馅饼,捂好自己的钱袋子才是我们当前防范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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