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首创责任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遭举报

临猗县一家污水处理厂排出黑红色污水,一次污染举报环保局多个回馈结果。环保局回馈真假难辨,为何一次举报多个调查回馈结果,环保局是在保护企业,欺骗人民群众的吗?日前在反映群众的带领下来到临猗县首创责任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我们现场看到该污水处理厂在河道上设立的排污口正在向外排放黑红色污水,水面上泛着泡沫。就此事于2017年7月16日同期我们和反映群众向山西运城市临猗县环保局举报了这家名为临猗县首创责任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违法排污等问题。环保局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向反映群众回馈称,污水处理厂是处理污水的,经过调查发现企业偷排污水,对于企业的超标排放已经立案了,水处理达标后才可以排入黄河。环保局刘姓工作人员第二次回馈称,是前几天当地下雨污水溢流导致,这是执法人员调查结果。环保局一位武姓执法人员向媒体回馈称,经过调查企业排出的污水不超标,企业装有在线监控系统,只检测氨氮和COD不超标就行,色度不在检测范围内。而企业负责人则表示:排放口排出黑色污水的原因是,有几家印染企业的水处理不了了,就排放出来导致,有超标现象,但是色度不在在线监控系统监控范围之内,但是政府也不容许黑色污水外排,并说企业设立在河道上的排污口没有经过水务部门审批。该项目属于政府BOT项目(BOT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排污口已向水务部门申报,但没有经过水务部门审批。国家对城市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的A标准如下:表1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日均值) mg/l序号基本控制项目一级标准A 标准 B 标准1 、化学需氧量(CODcr) 50 602 、生化需氧量(BOD5) 10 203 、悬浮物(SS) 10 204、 动植物油 1 35 、石油类 1 3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5 17、 总氮 (以 N 计) 15 208、 氨氮(以 N 计) 5(8) 8(15)9、 总磷(以 P 计) 0.5 110 、色度(稀释倍数) 30 3011、 pH 6-912 、粪大肠菌群数(个/L) 10^3 10^4备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公告摘要]公司将以“建设——运营——移交”(即BOT)的方式投资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并向全资子公司临猗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3,500万元人民币,由其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增资后临猗首创注册资本为10,190万元,公司仍持有其100%股权。依据《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临猗县这家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没有经过水务部门审批的同时就如此排污,该企业的环评验收是否涉嫌违法呢?面对环保局的多个调查结果能说明一个什么问题呢?环保局是在用谎言执法吗?反映群众表示环保局就是违法排污企业的保护伞,回馈内容一次一变是在骗谁?文章转载:http://www.nxtte.com/e/action/ShowInfo.php?classid=71&id=8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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