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河北省承德市特殊教育学校校长巨额索贿非法串标 大肆敛财,谋取私利

编者按:有腐必惩,有腐必反。然而在河北承德市,一名身为特殊教育学校(聋哑学校)的校长,却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敛财,谋取私利,在监管部门的不闻不问之下,愈发无法无天,长期逍遥法外。 张辅志,河北省承德市特殊教育学校(聋哑学校)校长,承德市残疾人联合会第七届主席团副主席。 正是这样一位外人看来头戴光环、风光无限的人物,却有着另外一幅肮脏的面孔。他以权谋私,绞尽脑汁非法敛财。不仅多次公然向他人索贿,在招标问题上无视法律法规,明招暗定。 据知情者反映:2016年11月的一天,张辅志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名清洁工当场被撞身亡,事后张辅志为了赔偿死者家属85万元,竟抛出为他人谋取工程利益的诱饵,向一戴姓建筑商索要了人民币现金30万元。(有证据为证:2017年1月18日下午14:30分在承德特殊教育学校家属楼楼下平房,戴某将30万元现金交给张铺志。) 短短3个月后,张辅志又以买车为名再次向戴某其索贿人民币现金20万元(有证据为证:2017年4月初,在承德特殊教育学校办公室二层,戴某将人民币现金20万元交给张辅志。)至此,张辅志共向戴某索贿高达50万元。 2017年4月7日,张辅志花费人民币现金10万元为自己购买了一辆北汽威旺M50轿车,另外人民币现金10万据为己有!2017年7月,诱惑戴某免费为其(学校家属楼1单元401房产)进行了豪华装修,共花费戴某人民币30余万元。不仅如此,张辅志还曾多次向戴某索要玉器,紫砂杯,紫砂壶,手机等名贵物品!(均有证据为证) 自2018年5月以来,张辅志频繁与沧州大元建业集团承德公司负责人刘文波交往,暗中勾结,让其参与制订承德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新址工程招标文件,收取他人财务,开标之前就以确定沧州大元建业为中标人。 关于承德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新址工程(一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招标一事,承德市教育局副局长樊文广多次向张辅志打招呼,让张辅志为吴小军的中科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投标提供便利。吴小军的中科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参与了特殊教育学校项目全过程服务的竞标,当时张辅志与吴小军产生矛盾,双方闹得不可开交,直接导致了中科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竞标中惨败。 事后,张辅志觉得愧对吴小军,于是,张辅志、刘文波、吴小军互相勾结,为达到目的张辅志委托吴小军为承德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新址工程(一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的招标人代表,直接控制评标专家,为沧州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打高分。致使沧州大元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承德市特殊教育学校迁建新址工程(一期)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监理工程即将于8月28日开标,不出意外,吴小军的中科宏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将成功中标。 对于知情者的爆料,记者感到案情重大,就上述问题,20日上午8时30分许,记者来到承德市教育局,向办公室咸主任说明了来意,并表达了想采访王国维局长的意愿,咸主任称王局长正在开会,让张辅志校长跟你们见面够沟通一下。记者当场表示拒绝。令记者感到不解的是,记者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为何让政府部门却让和事件当事人见面?记者在教育局会议室一直苦等到中午12:30分许,终于见到了王局长,并向其反映了有关情况,可是王局长却一再表示不知道,不知情,对此避而不谈,讳莫如深。 记者最后询问看过实名举报材料的王局长对此事有何看法,该怎样处理。王局长则三缄其口,不予任何表态。 无奈之下,当日下午3时许,记者来到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采访,记者向该局办公室主任吴兴利说明来意后,要求见见主管领导。此时,罗局长正好回到他的办公室,吴主任向其介绍了相关情况后,还没等记者开口,这位罗局长就声称有事急忙回避了。随后,吴主任又拨通了招标办王主任的电话,记者十分清晰地听到对方在电话中说,“我不见他们(指记者),我哪里有空接待他们。”吴主任又称:明天上午你们再来单位找我们罗局长吧,但在记者离开后大约20分钟,吴主任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你去找承德市发改委吧,你反映的事情跟我们无关。 法律链接: 索贿是受贿罪的一种严重情节,主动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比被动受贿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3)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标准: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串标是一种恶性竞争,串标者中标无效,应处中标项目金额0.5%~1%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