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群众举报汾西宜兴煤业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涉瞒报近日,本网接到山西省吕梁汾阳市驿马乡群众反映:2018年6月25日,孝义宜兴煤业有限公司发生一起安全事故,中午13点左右,开突队跟班副队长赵高才被机炮头搅死,头和身体分离,当场死亡。这起致一人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进行了瞒报。为此本网前去调查了解。赶赴遇难者老家进行调查了解7月30日上午,本网来到遇难者的老家山西孝义市驿马乡刘家庄村进行调查了解,村里一放羊的老大爷说:因为宜兴煤矿把村庄下面都采空了,村里的房屋几乎都裂缝了,现在村里一共居住3户人家,其他都搬到孝义市永安路一家园安置小区。遇难者赵高才的坟墓当本网要了解遇难者赵高才的事情,放羊的这位大爷说:“遇难者赵高才是这个村的,老宅子在下面那棵老树上面居住,大红铁门,不过上个月6月25日在宜兴煤业出事了,赔偿300多万,7月22日下葬的,坟墓就在村头。” 上图是遇难者赵高才,身份证:142301198*****5115上图是遇难者赵高才的妻子贾某俊,身份证号141181198*****0027。遇难者赵高才育有一儿两个女儿。长子:赵某超,身份证号141181200*****0015。长女:赵某榕,身份证号141181200*****0085。赵高才遇难后,尸体被存放在汾阳市太平间,遇难者家属和宜兴煤矿方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大概赔偿了318万多。本网把宜兴煤业瞒报安全责任事故以书面形式递交驿马乡政府7月31日下午,本网带着暗访的资料来到了驿马乡政府党务办,说明来意后一鲁姓工作人员接待了本网,并会将暗访资料转交镇领导,让我们等待回复。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此事,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