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形同虚设:有的“短斤少两”,有的重编制轻实施…… 今年来,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先后发现多家企业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应急预案制定得好,准备充分,救援及时,能快速有效处置突发险情,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和降低人员伤亡。市应急管理局指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平时牵引企业应急准备,战时指导应急救援,直接关系到应急救援的成效,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些企业轻视、忽视甚至无视应急预案的重要性,一方面说明企业对应急预案的功能定位不清晰,未能深刻理解应急预案的核心作用;另一方面也说明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应急预案工作责任体系,企业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不到位,未将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安全生产总体布局,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不足。
防灾有预案,临灾不慌乱。市应急管理局提醒,做好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是降低事故风险、完善应急机制、提高应急能力、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措施,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预案不完善就是隐患、保障不到位就是隐患、演练不落实就是隐患”的理念,切切实实念好应急预案这本“真经”。
【案例链接】
案例1 脱纲离谱:预案编制形同虚设
一家公司的业务生产涉及使用危化品,编制的应急预案里,竟然没有危化品应急处置措施。
日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应急预案编制时对风险评估不全面、不深入,所编制的应急预案未制定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措施,且应急组织机构未明确具体人员编成、未设置应急通信联络方式。
该企业存在未按照规定制定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案例2 短斤少两:应急物资储备不足
应急物资保障是应急预案的重要内容,然而,有的企业实际操作中却“短斤少两”,应急物资储备严重不足。
日前,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一家化工企业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物资装备保障防毒面具30副,而实际用于应急保障的防毒面具只有15副。
该企业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物资及装备问题,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案例3 行不副言:应急演练走过场
在执法检查中,我市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发现,还有的企业重编制轻实施,只满足于“有”不注重“用”。
一家危化品经营企业,所编制的应急预案文本要素基本齐全,但在组织实施演练时却马虎应付——演练前未制订计划方案,演练中未采取文字和音像手段实时记录,演练结束后也未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还有的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定期评估制度,未定期对本企业应急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进行分析,从而确定预案是否需要修订;有个别企业甚至连“过场”都不走。
日前,我市一家企业因全年度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预案演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厦门日报记者 刘艳 通讯员 张呈祥)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