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重申:这笔钱要按规定发放!

7月12日,省人社厅重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7月13日,在高新区天湖路与科学大道交口,环卫工人在天湖路开展道路保洁工作,工作间歇时通过饮水洗脸等方式降温。全媒体记者 张正朋 摄


高温津贴发放条件是什么?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及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气温以省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为准。


高温津贴标准如何确定?

安徽省规定,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这是最低标准用人单位应建立高温津贴制度,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条件,通过集体协商合理确定本单位的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和具体标准。

用人单位发放高温津贴,必须遵守的规定有哪些?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不得因增加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防护措施?

一是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二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三是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四是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35℃以上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

五是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劳动者发现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有权向当地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工会组织举报投诉。


来源 | 合肥人社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吴青培    实习生  王代丽

出品 | “湖畔点经”融媒体工作室、 “法眼”融媒体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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