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3日,武汉市发改委网站转发省发改委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为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5.5%时,武汉市人民政府将启动对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人群发放补贴。
保障对象可以适当扩大范围,但不得缩小范围,价格临时补贴范围和对象实行动态调整。
《通知》中明确,价格临时补贴标准=当地城乡低保标准xCPI或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按什么指数启动就与什么指数相乘),并四舍五入取整。各地单月测算发放金额低于30元/人的,实际发放原则上不得低于30元/人。
单月同时满足两个启动条件的,补贴金额按照从高原则计算发放。单次补贴发放时,对同属多个保障对象范围的人员不得重复发放。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武发改价格〔2020〕238号)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出品 资料来源:武汉市发改委网站 编辑整合:郑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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