溺水身亡,谁之过?丨BRTV《民法典通解通读》

 

北京初春的一个午夜,海淀区一河道内一位女子突然下水。监控录像显示,她在下水之前还特意把外套脱掉,把手机放到了岸边。第二天,公安机关在这处河道发现,女子已溺水身亡。事后,死者的女儿将旁边的某单位及海淀区河道管理所告上海淀法院,索赔150多万元。女子溺亡是谁的责任,这笔钱又该不该赔?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法官助理秦鹏博,以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蔡睿,深入解读溺水事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01案例简介

2021年4月的一天,李女士在北京市海淀区一河道内溺死,现场留有衣物、鞋及手机。其夫报警称,妻子下班后一夜未归,其拨打妻子电话是一名保安接听,对方称衣物都在,但没有人的踪影。他还表示妻子患抑郁症多年,并多次就医。事后,李女士之女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以未尽到安保责职、与死者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要求河道附近的某单位及海淀区河道管理所赔偿死亡赔偿金138.8万元、丧葬费损失5.6万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诉讼中,经法官现场查看,在河道西侧岸边架有警示标牌,注明“河道及两岸沿线请勿倾倒废弃物”“河道水深危险请您注意安全”。现场有障碍物封堵、铁丝阻拦等。本案中事发地点警示牌及障碍物均系河道管理所设置,且现场勘查中,从上述标志的形态、锈迹等能够确认并非临时设置。在法院调取的监控录像看,事发当晚,李女士骑车至河道西侧过道徘徊。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溺亡的地点位于某河道内,河道及两岸应属河道管理所管理范围,故原告起诉某单位主体不适格。原告称李女士系某单位西门进入行至事发地点,某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从现场查看并不存在通行道路,故法院对其主张的意见不予采纳。河道管理所虽负有河道的日常巡查、管理职责,但经现场查看,河道管理所在河道旁设有警示牌,在河道及岸边走道及斜坡均设置有明显障碍物,足以让普通大众能够明确事发地点大石桥下河流及两岸均禁止通行。故河道管理所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从本案现场遗留物可判断,李女士在深夜脱掉随身衣物、鞋,并放下手机,表明其是主动下水,并非失足或由于河道原因跌入河道内。故原告起诉要求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0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03 有问有答

问:法院审判时的审判思路是什么?

答:审判思路主要是按照侵权行为构成要件进行的。构成一个侵权行为要具备四个要件,也就是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本案中后果是显而易见的,有人溺亡,考察违法行为就需要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类纠纷适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就是由义务的履行方来举证证明自己采取了合理的安全保障措施。首先河道边的单位已经提交了监控录像,事发地跟他们单位没有关系。河道所也列举出了自己采取的安全保障措施,就是警示牌,河道边的铁丝网、桥下的护栏等等。因此,在被告均证明自己没有施行违法行为,死者溺亡与被告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因为不满足侵权要件、不构成侵权行为,被告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以上就是本案的审判思路,是一种将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最终得出案件结论的三段论的推理方式。

同时我想说明的是,赔偿责任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按照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并有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相关机构或公共场所管理者无时无刻的关注和提醒之下。

问:您能谈谈民法典第1198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补充责任吗?

答:民法典1198条的第一款是安全保障义务人构成侵权之后的直接责任,第二款是第三人对于受安全保障的人进行侵权之后,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的补充责任。

在此前的立法中补充责任就已经存在,它解决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在特殊情形下适用上的两难境地问题,实现了对侵权责任扩张的限制和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平衡,且具有分担损失的功能。民法典还明确了补充责任人享有追偿权。

问:在禁止钓鱼的河边钓鱼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我们日常所见到的河道中的鱼属于无主物,因此不存在财产权被侵犯的主体,所以这并非民事侵权,而是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的违反行政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例如北京通惠河边立有禁止钓鱼的警示标志,但仍然经常可以看到有人在禁钓区钓鱼,此时北京市水务局及相关执法部门,就会采取劝离、罚款等行政措施对违法钓鱼行为进行处罚。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