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经理状告公司未签劳动合同要索赔,法院:驳回其请求

极目新闻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高禛

实习生 王伟龙 彭佳妮 刘梦芊

赵先生(化姓)应聘到武汉一家公司担任人事经理,双方仅在口头上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任职4个月后赵先生提出离职,并状告公司未签合同要求赔偿3万多元。经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审理,法院驳回了赵先生的诉讼请求,认为其作为人事经理比一般员工更懂法,而且任职期间他也从未主动要求签合同,遂不支持赵先生的索赔要求。

资料图片。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通讯员提供.jpg资料图

2020年12月,赵先生入职到武汉一家企业,担任公司的人事副经理。入职前,赵先生与该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方式约定,前三个月的基本工资为每月10000元,第四个月开始基本工资为每月13000元。赵先生入职期间一直未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4月,赵先生提出离职,向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及2021年4月工资共计3万多元。

经仲裁委裁决,要求原公司赔偿以及拖欠工资共计3万多元。赵先生原公司不服仲裁裁决,2021年4月,赵先生将原公司告上了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经审理,法院调查发现,赵先生的简历显示,他在入职原公司之前,曾在上海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担任运营总监1年多,此后又在北京一家人力资源公司担任分公司经理。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在该案中,赵先生作为人事副总经理,且具有人力资源公司从业经验,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一般企业的员工,会比一般员工更懂法,而且人事经理本身就具有负责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即使公司未主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其作为对劳动人事工作负责的管理人员,也应当提出与公司签订,且根据双方聊天记录,赵先生从未主动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赵先生应当对其自身未签订劳动合同负有责任。

2021年1月,一审判决原公司无须向赵先生赔偿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需支付拖欠4月份工资1万多元。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二审维持原判。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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