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躲避核酸检测?违法!

近日,在天津市部分区域组织的全域核酸检测中,有123人因逃避核酸检测被训诫,有8人拘留或警告。近期,因入境返津阳性感染者引发社会面传播风险。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按照天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安排部署,天津市西青区于7月6日开展全域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但在核酸结果查验及相关排查工作中发现,部分人员未按时参加核酸筛查、极少数人谎称“不在津”故意逃避核酸检测,对全区疫情防控工作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公安西青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123名无故不参加核酸检测人员进行训诫教育,对情节严重涉嫌多次故意逃避核酸检测的李某、温某等人进行专项调查,并将依据调查核查情况进行处罚,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同时,7月5日、6日、7日,天津市津南区全域连续三天开展全员核酸检测。期间,有个别人员经多次告知,仍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谎称“自己人没在天津”,给疫情防控带来极大的风险。7月8日,公安机关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依法对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情节严重的杨某某、王某某、后某某、任某某等4人给予拘留处罚,对情节较轻的李某某、程某、王某某、郑某等4人给予警告处罚。

实施核酸检测是落实“四早”要求,快速筛查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尽早阻断病毒传播链的有效手段,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

在此,疫情防控指挥部门再次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相关区域会根据疫情形势适时安排全员核酸检测,请广大居民朋友积极配合,按时参加核酸检测,做到“应检尽检、不漏一人”。大家共同努力,尽快消除疫情潜在传播风险,全力守护好大家共同的健康家园。对于无正当理由、经工作人员提示仍不参加核酸检测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由有关部门纳入个人诚信记录。

实施核酸检测是快速筛查出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尽早阻断病毒传播链的有效手段。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故意躲避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拒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应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港口发布    责编|孟瑶

初审|相云    复审|安钊    终审|解玉昇  王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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