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业务需要,公司搬迁新地址是再正常不过的事,实践中有部分员工并不买账。假如员工就此提出离职并且向单位索赔一定的补偿,法院是否支持?一起来看看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公开的最新案件,法院是如何判决的?理由又是什么?
7月14日,据民事判决书显示,王某于1994年4月18日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岗位为终检员,月工资6100元,家住昌平区。
2017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一村委会发出腾退拆迁公告,要求辖内的企业腾退拆迁。
2018年3月1日,公司决定先搬迁到另一家公司继续经营,并告知王某等全体员工,等新店完全建成后,整体迁入新办公地址。
2021年5月19日,公司发布搬迁通知书,告知员工已经顺利完成新办公地址的搬迁工作,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
同时,要求全体员工于当年6月1日到新办公地办公,王某在搬迁通知书上签字。值得一提的是,公司还考虑部分员工的实际情况,对没有在大兴区租房的非京籍且在京无房员工、京籍员工单程最短路程50公里以上的员工,给予每月不超过400元的租房补贴。不过,王某反悔并表示,不同意搬迁。
图片来源:摄图网-501528943
庭审中,王某给出的理由是:劳动合同书上写的是公司办公地址是海淀区,自己住在昌平区。公司搬到大兴区新办公地址离家有80公里远,因为公司新地址离家太远才提出离职的。
然而,公司却称,王某填写了公司迁址意愿调查表,同意公司迁址。
2021年5月28日,王某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报告载明:现因为公司业务需求扩大,搬离至大兴地区,因为家里距离公司太远特此提出离职。次日,公司向王某出具离职证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解除。
2021年7月6日,王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6.47万元。经审理,大兴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的仲裁请求。
不过,王某并未善罢甘休,只好向到法院状告公司。
王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6.47万元。理由:王某称在公司工作了27年。因公司搬家,从海淀搬到大兴区,而自己却住在昌平区,大兴区离家太远了。
经法院询问,王某还表示,当初公司直说提供宿舍并未说给租房补贴,因为年纪大了不适合和别人一起住集体宿舍。而公司却称没有实际提供宿舍,只提供每月400元的补助,不愿意去新地址上班的员工都主动辞职了,不能安排调整岗位。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王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首先,王某于公司建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均在海淀区,公司原经营地址因为在北京市规划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公司服从政府安排搬迁,并在搬离至大兴区办公前在原经营地址附近租房办公,给予了三年的过渡期。工作地点的调整并非公司主观原因导致的。因此,公司变更工作地点具有合理性;其次,公司在搬迁至新地址时调查了员工的意愿,虽然公司不认可王某提交的迁址意愿调查表,但调查表显示王某不同意去新地址上班,在公司调查是否需要给予相关补助或者其他建议时,王某没有向公司提出相关意见。公司对新地址离家较远的员工提供每月400元的住房补助。因此,法院认为公司对新地址的变更对员工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
所以,王某以“现因为公司业务需求扩大,搬离至大兴地区,因为家里距离公司太远特此提出离职”,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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