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父亲管教自己喝酒,男子为发泄不满情绪,一气之下放火烧山。7月13日上午,四川省凉山州喜德县法院在喜德县彝欣社区文化广场巡回审结该起放火案,当庭判决被告人阿余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法院审理查明,2022年3月23日晚上,被告人阿余某某到村民家奔丧喝酒,期间被告人阿余某某不听父亲让其少喝酒的劝解,与父亲发生争吵,在争吵中扬言要去把山烧给父亲看。随后被告人阿余某某回到家中越想越生气就将兰花烟点燃,来到洛哈镇阿洛村阿洛组山边用燃烧着的兰花烟点烧山边的杂草,在风力作用下引发山火,后被告人阿余某某离开现场。
2022年3月24日凌晨1时左右,村民发现火情并报警,凌晨1时30分左右,山火被村民和护林员扑灭。24日凌晨2时,被告人阿余某某在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被告人阿余某某所烧林地权属为喜德县光明国有林场所有,经喜德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过火面积为2.38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阿余某某故意放火发泄情绪,引发山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放火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阿余某某犯放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阿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又可从宽处理,对被告人阿余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构成坦白,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四川省喜德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阿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该量刑建议合法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喜德县法院干警与人民陪审员借此机会以彝汉双语方式开展了护林防火普法知识宣传,以阿余某某的冲动之举所付出的惨痛代价,告诫人们凡事要三思而行,不可意气用事,莫因一时冲动酿悔恨之果。
同时还结合当前工作实际开展了养老诈骗、禁毒、扫黑除恶等法律知识宣传,发放各类宣传资料600册,受教群众达1000余人。
此次活动还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到庭旁听。
来源丨喜德县人民法院
作者丨钟小艳 图片丨曹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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