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同事、同学或是朋友要求搭便车的现象十分普遍,但在搭便车期间,如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呢?除此之外,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同样屡见不鲜,就餐时一起饮酒出了事故,同餐者是否要承担责任?日前,记者从桐柏县人民法院获悉两起典型案例,法官对这种广泛而又引起巨大争议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解读。
搭载同学遭遇事故 依法适当减轻责任
【案情】郭某、程某为桐柏县某高中学生,程某在放学后搭乘郭某驾驶的电动车回家途中,与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郭某及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程某无责任。程某因该起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的各项损失,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曾某、某财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中,机动车一方承担次要责任,赔付比例为40%;非机动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赔付比例为60%。原告程某无偿乘坐郭某电动车,郭某未拒绝,属于好意同乘行为,理应减轻郭某赔偿责任,郭某本身亦受伤,酌定郭某赔付原告程某医疗费40%,其余20%原告程某自负。遂判决某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程某医疗等损失3万余元,被告曾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4500余元,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9500余元。
【法官说法】在社会交往中,无偿搭乘属于好意施惠的一种情谊行为,纠纷双方多为亲属、朋友等关系,如一味以交警责任认定书只保护搭乘人的利益,加重施惠人的责任,这与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除外。本案中,郭某作为一名高中生,在放学过程中无偿搭载同学属于乐于助人的表现,其驾驶两轮电动车在行车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适用好意同乘的规定,减轻施惠人郭某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判决,既保护无偿搭乘人的合法权益,也弘扬了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有利于倡导友善、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法官提醒】好意搭乘虽属无偿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不可置乘车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如果驾驶员存在不具备驾驶资格、准驾不符、酒后驾车等情形,即使构成好意搭乘,也不能减轻赔偿责任。
同一晚赶两场酒局后身亡 第一场酒局同饮者不担责
【案情】2021年6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常某应朋友杨某邀请,在桐柏县城某饭店就餐,张某作陪。席间,3人共饮1瓶白酒。散席后,张某妻子到场驾车送常某回家,途中常某主动电话联系朋友胡某,在得知另外两个朋友黄某、潘某也在饭局中时,执意要求张某妻子驾车送其到胡某的就餐地点,在该饭局中常某饮白酒1杯,另3人均参与饮酒。饭局结束后4人各自归家,常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摩托车,途中摔倒致颅脑损伤死亡。常某的女儿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常某共同饮酒的5人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3万余元。
【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共同饮酒人杨某、张某与常某在饮酒结束后,应常某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与胡某,应认定杨某、张某已尽到安全护送之照顾义务,没有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饭局共同饮酒人胡某、黄某、潘某,在明知常某到来前已饮酒的情况下,仍让其喝酒,饭局结束后,在常某醉酒状态下,无人护送其回家,该3人对常某未尽到护送、通知、照顾等主要义务,与常某共同饮酒的行为与死者身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根据彼此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
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酒量、身体状况有正确的判断,在明知酒后驾驶行为违法、行为控制能力降低、可能危及安全的情形下,仍不加注意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对其死亡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胡某赔偿2万余元、黄某赔偿1万余元、潘某赔偿700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朋友间聚会就餐,常有饮酒的习惯,喝酒没有错,但如果不加以注意,对他人强行劝酒、灌酒,或对身体健康状况不适饮酒之人不加劝阻,并在酒后未尽到完全的安全提醒、护送义务而导致聚会中的饮酒人死亡的,一旦发生纠纷,就会因存在过错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常某出事前参与过两个饭局,饭局中的每个人均参与饮酒,貌似都应承担侵权责任,甚至第二饭局中的人会认为常某在第一场饭局中饮酒量多,第二场饭局中仅喝1杯,因此第一场饭局共同饮酒人的责任更大。但第一场饭局中的杨某、张某虽与常某共同饮酒,但无证据表明2人有劝酒、灌酒行为,且酒席结束后,应常某要求将其送至指定地点并交与其朋友,应认定该2人已尽到安全护送之照顾义务,没有过错,因此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共同饮酒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义务。这种义务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对于过量饮酒甚至醉酒者,同桌人员应当将其护送回家,使醉酒者脱离危险环境和状况,避免意外发生。
记者 王朝荣 通讯员 黄巍巍 徐明明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