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先予执行为生命点亮绿灯

为保障交通事故伤者的合法权益

得到及时、有效保护

周至县法院积极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认真研究案情

高效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把“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到实处

先 予 执 行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终结判决之前,为解决当事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裁定被申请人预先履行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财物的制度。

先予执行制度着眼于满足申请人的急切需求,其具有两项重要功能: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及时保护和有效保护。

案件详情

2021年1月,周至县人民法院秦岭法庭受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李某直到开庭时仍在重症监护室治疗。其女李丽(化名)向法庭出示了父亲的医疗费票据,已经花费了足足近58万余元,为了筹措高昂的医疗费用,她和母亲借遍了自家的亲戚朋友……家里只有她一个女儿,母亲还在医院照顾父亲,李丽坐在法庭中,沉浸在如何解决接下来医疗费的巨大苦恼之中,全家的重任突然压到了这个柔弱的还正在上大学的姑娘肩上……

法官庞苗看出了李丽的难处,组织开完庭后,喊住了李丽,同时留下了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事故的责任很清晰,被告杨某承担全责,现在原告还在重症监护室,此案如果要进行鉴定审理期限较长,原告方等不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先行支付一部分医疗费用救急?”庞苗法官决定先帮李某争取到一部分救命钱。李丽站在一旁,听着法官说了自己想说又说不出口的话,连日来借钱和要钱的压力,一直憋在心里, 李丽的眼眶瞬间就红了……

被告保险公司认可事故责任划分结果,也表示愿意尽力帮助李某,但由于公司过去也没有这种支付先例,提前支付大额费用需要有相应的支付程序审批,之前同李丽协商过,但由于手续十分繁杂,就搁置了。

无法提前下判案件,又需要尽快拿到赔偿款,庞苗法官在原、被告之间不停的沟通,争取找出来一个既能让保险公司有依可据提前支付的方案,又能让原告及时拿到救命钱,使双方都满意。经过多番磋商并对伤情的综合认定,原、被告同意采用先予执行的方案,庞苗法官立刻起草了先于执行裁定书,裁定由保险公司先予支付原告400000元费用用于治疗,并叮嘱保险公司一定要尽快支付。

几天后,拿到40万元赔偿款的李丽,立刻打来电话不停的感谢着法官“真的太谢谢您了!庞法官,我们都快坚持不下去快没信心了,您帮了我们全家!太谢谢您了!”听着李丽清脆而坚定的声音,庞法官也替李丽一家感到欣慰。

近日,秦岭法庭宣判了该案,判决由被告杨某和被告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80余万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申请先予执行要注意

1

应符合两个特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2

存在相应风险: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来源:西安中院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