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行人低头看手机,被酒店外停车场隔离桩绊倒受伤,后向酒店索赔。7月14日,济南中院通报该案审理情况:行人此次摔倒是其未按正常道路行走,且行走中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涉事酒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8年12月的一天,董某某由东向西步行至某酒店前方区域时,因其边走路边看手机,被某酒店设置的横栏铁链(用来隔离自家停车场和相邻酒店的停车场)绊倒。后董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右侧尺骨鹰嘴骨折,住院8天。双方就纠纷未达成调解,董某某将酒店起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其医疗费、二次手术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4118.29元。
某酒店辩称:某酒店对本案的发生没有过错,其作为酒店经营单位,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董某某的损害后果与某酒店的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董某某未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未在公共道路上行走,在停车场低头看手机时被绊倒,存在明显过错,其损害后果完全由其个人所致,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作为酒店经营部门,在其停车场周边设置铁链,但是并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导致路过的董某某被铁链绊倒摔伤,疏于履行自己
在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董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行走过程中没有注意自身安全,其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确认某酒店对董某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某酒店赔偿董某某各项损失共计40179.45元。
某酒店持原审答辩意见提起上诉。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地点位于某酒店停车场,该停车场以酒店外墙、停车杆、护栏和绿化带等与外界隔离,是某酒店管理区域内的独立场所,并非行人通行的正常道路。该停车场与其他酒店停车场相邻,某酒店设置隔离桩及铁链与其他酒店相隔离,属其正常的内部管理行为,其该行为不存在过错。董某某从涉案酒店所属的停车场穿行,并非在正常的人行通道上行走,且其行走时一直低头看手机,以致未抬脚跨越隔离物,从而摔倒。
故此,二审法院认定某酒店设置隔离桩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董某某摔倒是其未按正常道路行走且行走中未注意观察道路情况导致,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编辑:刘玉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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