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在长兴县顾渚村巡回审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由南太湖法院院长董海辉担任审判长,长兴县检察院检察长屠晓景出庭履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村民等30余人旁听了庭审。该案系全省首次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明确支持碳汇价值损失赔偿。
“因为心存侥幸,我没有严格按照之前规划审批的林地进行施工,由于我的行为造成了林地毁坏、破坏了生态环境,我很后悔,我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人顾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会积极配合造林修复工作。
据了解,被告人顾某是被告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被告公司在施工期间,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39.57亩林地被毁坏。到案后,被告人顾某认罪认罚,并承诺通过补植复绿完成生态修复和自愿认购林业“碳汇”,获从宽处理。
南太湖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被告单位若未能按期恢复原状,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以及赔偿林地碳汇价值损失3.72万元。
由于本案涉及毁坏林地导致碳汇经济价值等专门性、技术性问题,为充分查明案件相关技术事实,庭审中邀请了鉴定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
“被告公司和被告人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降低了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经国家林业局认定的林业碳汇计量与检测单位代表周宇峰(浙江农林大学高级实验师)表示,“针对对案件所涉非法占用林地的相邻林地块的现有碳储量、碳汇功能进行调查分析,并结合CO2的碳汇市场价格,最终评定被损毁林业资源碳汇价值为37200元。”
鉴定人的出庭对法庭查明事实提供了有力的专业保障,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顾某对林业碳汇经济价值损失进行赔偿。
庭审结束后,被告单位与案发地顾渚村村委会签订了碳汇认购协议书,并现场支付3.72万元用于赔偿当地林业碳汇损失。该笔资金将定向补偿给当地生活相对困难的林农,用于增加碳汇的造林活动。
本案中,在被采取 “补植复绿”等措施恢复植被的基础上,法院责令被告人对其破坏森林固碳调节服务功能损失担责,并联合当地政府打通司法碳汇赔偿与强村富民的转化通道,达到了惩罚犯罪、保护生态、共同富裕的有机统一。
“我们通过探索建立‘司法碳汇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实现生态治理与生态致富的双赢。”这是南太湖法院院长董海辉在审理该案时秉持的理念,他阐述,“由于顾渚村周边生态开发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当地村民的经济收入。这笔碳汇认购资金既补偿了村民的损失,又帮助了当地生态发展,形成‘破坏者赎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让生态得绿、林农得利。”
浙江之声记者叶树刚,通讯员:南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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