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裂?枭首!穿越千年的“放火罪”,后果竟如此严重!

从古至今

  放火罪在中国有多严重?

  相关责任人将接受怎样的惩罚?

一场火灾过后

随着放火者的一段离奇的经历

我们揭开了这个罪名的神秘面纱

公元202X年

张三因与家人发生争执

一时气不过放火将自己家烧了

这一行为恰好被巡视的民警发现

消防员和蓝叔赶到现场时

 张三已被戴上明晃晃的“银手镯”

即将被送往派出所

就在他追悔莫及时

突然出现两个血淋淋的神秘人

  带他走上一段诡异的时空之旅……

穿越两千多年的

灵光一闪,随着一阵眩晕过后,张三眼前逐渐清晰起来。映入眼帘的是两个身披铠甲的“古装人”押送一个囚犯模样的长发男远去……“我,穿越了?”

这其实是2000多年前的周朝。听路人说,被押送的长发男好像是初来乍到且身无分文,便在野外抓了一只山鸡准备生火烹食,一展身手。却不小心引发山火,没想到周朝已非“法外之地”,只怕会扎扎实实挨了一顿处罚。

凡失火,野焚莱,则有刑罚。

——《周礼·夏官司徒》

  初来乍到?身无分文?

  张三低头看到自己的“银手镯”

  “这谁遭得住啊……”

在他对自己深深地担忧之时

眼前一阵模糊

他,又穿越了

眩晕褪去,张三来到了战国时期的齐国。他记得历史课上好像学过,这个时期百家争鸣,星光璀璨,是人类文明的轴心时代。学者、思想家们坐着悠悠驴车辗转于各个城池和国都,领略了稷下学宫中诸子的唇枪舌战,目睹了瞬息万变的群雄逐鹿。但极度绽放的人类文明里,残酷的法度也在悄然孕育。作为一个放火罪嫌疑犯,在这里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呢?

其实墨家学派创始人墨子已经提出通过严格的防火法令用以约束火灾责任人,纵火人将受到“斩首”的刑法,而为了谋乱而纵火的人更是要被处以残忍的“车裂”之刑。同时法令还区分了两种同伙作案的情况:若是同伍作案,也要被处斩;若是同伍而后举报,则可以免除该酷刑。

慎无敢失火者,失火者斩其端.失火者以为乱者车裂,伍人不得,斩;得之,除。

——《墨子·号令》

四处瞎转不慎误入刑场的张三

亲眼目睹了古装片里常提到的

“砍头”和“五马分尸”刑罚  

真实的血腥画面几乎让他吐了出来

“不行不行,太残忍了!”

冥冥中张三听到上天发出一声叹息

然后他又穿越了……

严刑酷令虽一定程度减少了蓄意放火的可能,但也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以至民声载道。与我们所猜想的不同,这种严厉的处罚方式到了秦王朝竟有了大大的缓和。灵光乍现后,张三出现在咸阳(秦朝都城)的街头,他好像习惯了眩晕的感觉,离开刑场后心情也放松了不少。

在这里,张三看到一个衣着邋遢的犯人将一副盔甲双手递到身穿官服的人手里。原来在秦朝,肉身上的惩罚转移到了物质的扣罚上。如居民失火连带烧毁里门,将被罚一“盾”,而烧毁城门,则被罚一“甲”。有意思的是,这里的“盾”“甲”所指的并不是真的钱币单位,而是盾牌和盔甲。

方遂[遗]延燔里门,当赀一盾;其邑邦门,赀一甲。

——《法律问答》

“这个我可以!”

张三下意识想拿出手机

在网上买一副cosplay的盔甲

在这里蒙混过关

可双手被困住他怎么也掏不出来

正在他扭动着身体努力掏口袋时

一束光再次将他笼罩……

强光消失,张三以一种别扭的姿势重重摔在地上,乍一睁眼,一颗面目惨白狰狞,长发脏乱不堪的脑袋正与他面对面。“啊!是死人!!!”惨叫过后张三晕了过去。

原来在阴差阳错之下,张三来到了穿越到了两晋时期。古代对纵火者的刑法历经朝代更迭在两种极端中不断寻求一种平衡,直至两晋相应的法律条文开始量化和细化。例如故意烧毁私人或官府的房屋,都要施以死刑,并被弃尸街头;即使不是故意纵火引发火灾,但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同样处以死罪。

贼燔人庐舍积聚、盗赃五匹以上,弃市;即幡官府积聚亦当与同。

——《晋书·刑法志》

  昏迷中的张三不禁思考:

好像穿越是按时间先后顺序的啊

每一次都会离现代更近一分

  那么下一次我应该会出现在……

逐渐清醒过来的张三,身边有一个形似仙人的酒鬼,嘴里叨叨着什么“君不见黄河之水天上来”,难道……这是唐朝?

没错,到了唐朝,已然走入了封建王朝的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顶峰时代,我们不仅看到了万国来朝、四海升平的繁华盛景,也在“礼刑并用,礼法合一”的《唐律》中体会到大国的智慧和仁慈。在唐朝失火的定义和惩处措施更加规范与细化,相关律例如下:

诸失火及非时烧田野者,笞五十;延烧人舍及财物者,杖八十;赃重者,坐赃论减三等;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二等。

——《唐律》

唐律中著名的“六杀”制度也对故意过失的区分有了更加详尽的解释。唐太宗李世民著有“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的美名。动辄“死刑”的古代立法在这里进行最大程度的优化。

唐朝的“六杀”制度

对于杀人罪,唐代在《斗讼律》中区分了“六杀”,既的“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不同的杀人情景决定了刑法的严峻程度。

①“谋杀”指预谋杀人;

②“故杀”指事先虽无预谋,但情急杀人时已有杀人的意念;

③“斗杀”指在斗殴中出于激愤失手将人杀死;

④“误杀”指由于种种原因杀错了对象;

⑤“过失杀”指“耳目所不及,思虑所不至”而杀人;

⑥“戏杀”指“以力共戏”而导致杀人,也就是因嬉戏而杀人。

原来“杀人”还有这么多说法啊

张三感觉自己

正在上一堂生动的历史课

  蓄意放火在这里挨顿揍就行了?

呵呵,反正也留不下

张三好像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

他乖乖地闭上了眼睛

看多了各个朝代的刑罚后,张三逐渐麻木了,随着灵光一闪一闪,他接连出现在宋、元、明等朝代的街头。唐朝以后,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致,虽然有《唐律》为基础,但在绝对权力的凌空下,刽子手的刀下从来不缺哀嚎与冤屈。尤其是在追溯几任皇帝亲自处置的几场火灾事故中,我们可以依稀嗅出那来自帝王的无情与怒火。

·建隆二年三月,某日夜,皇宫内酒坊突发大火,30名酒工葬身火海。宋太祖大怒,命人查找失火真相,后查实酒坊使左承规和副使田处严存在严重失职,另有50名九宫趁火打劫。赵匡胤立即下旨处斩酒坊2名官员与50名酒工。即使有宰相等大臣求情,最终还是有40条性命为这场大火签下认罪书。

·真宗大中祥符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荣王元俨宫发生大火。后经调查,原一掌茶酒的婢女韩氏与一名亲事官私通,合伙盗窃宝器又纵火灭迹潜逃,最终导致1500人丧生于此次滔天大火。真宗赵恒不仅下诏断该婢女的手足,凌迟三日,知情者同罪也被除以极刑。

·金熙宗皇统九年,燕京城(现北京)大火且九日不灭, 金熙宗完颜亶下令“以失火不救罪,斩二百四十三人。”这也是我国历史上失火案中,被处斩人数最多的一次案件。

新奇的穿越体验给了张三

前所未有的心理、视觉双冲击

正在回味中的他,突然警觉起来

接下来张三将要面对的

似乎是一个刑法种类极多

操作极为“反人类”的时代

  真的是这样吗?

虽然不情愿,但张三还是来到了清朝。他曾在不少文化作品中看到过,清朝封建礼教逐渐腐朽溃烂,闭关锁国的王朝以严苛的律令刑罚维系着摇摇欲坠的帝王权力。也正是在这个时期出现了臭名昭著的“满清十大酷刑”。

但有所进步的一点是,清律开始详实区分了失火与纵火的处罚手法,对于放火致人死亡的一般轻则充军、重则枭首示众,而失火并非出自于主观意愿,则惩罚要轻很多,多以赔偿和杖刑为主。

放火延烧官民房屋及积聚之物因而盗取财物者;放火故烧官民房屋及公廨......抢夺伤人者,均斩。

——《大清会典》

……

斗转星移,沧海桑田

转眼间张三终于回归了现实

在我们这个法制健全的时代

他将为自己的一时冲动付出代价

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早在建国之初,我国刑法就对失火罪和纵火罪有了严格清晰的判定和量刑标准。1950年的《刑法大纲(草案)》将放火罪列为妨害国家统治秩序罪;1954年的《刑法指导原则草案(初稿)》将放火罪规定为破坏公共财产犯罪;1963年放火罪被规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之一;而在中国现行《刑法》中,对放火罪的立案标准及量刑的规定已经十分明确且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终于,张三接受了法庭的审判

即便是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且张三认罪态度较好

他的放火行为还是给周边群众

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等待他的,将是为期数年的牢狱生活

来源:湖南消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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