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汪永泉利用担任市军粮供应站站长 、市粮食储备库主任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骗取单位公款,数额巨大;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并进行了最终陈述。被告人汪永泉、江丽仙表示认罪悔罪。
全市粮食系统部分干部职工,屯溪区区直部门相关人员和屯溪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100多人参加旁听。案件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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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晓苗 二审:徐海生 终审:肖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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