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倩 作
莆田网讯 詹某某多次在公交车上扒窃被判刑,仍不思悔改,获释不满半年,又“重操旧业”。日前,经秀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詹某某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去年12月,詹某某与邱某某共谋到福清公交车上扒窃,并约定选择老年人作为盗窃对象。后两人从莆田乘车到福清市区,在一公交车站尾随王某某搭乘公交车,由邱某某在一旁观察、打掩护,詹某某一边用包遮挡,一边用刀片割破王某某裤子口袋,盗走现金3500元。今年1月,詹某某又先后两次独自在秀屿区乘坐公交车,在公交车上故伎重施重施,用刀片割破王某某、沈某某的衣服口袋,盗走现金共2875元。
秀屿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詹某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依法将该案起诉至秀屿区法院。(湄洲日报记者 林英 通讯员 林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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