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为了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限制全市区域内高油耗、高排放在用高排放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生态环境部门将依法对市区域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随机执法检查。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59条规定,“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二、自行整改
本通知将于7月18日前通过报纸、网站等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通告。市属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于2022年11月底前进行自行整改,确保依法对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并达标排放。
三、执法检查
12月份开始,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4条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规定,进行立案、处罚。
四、备案要求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后,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须主动与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微信或电话的方式进行备案。备案文字格式例:一是文字版。XX有限公司或个人(XX姓名)1台(扬州牌型号XX),加装、更换日期2022年X月X日,地址:XX路(街)XX号,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二是照片。对改造完毕的车辆拍摄2张照片发送至微信群里。
五、联系方式
办公地点: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5楼(金达莱广场南侧光大银行院内南50米)
联系人:史书清
联系电话:18504436916(微信同步)
延边州生态环境局延吉市分局
2022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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