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交通类“认罪认罚+志愿服务”机制7月起试行

近日,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梅河口市公安局在市公安局召开联席会,联合签发了《关于交通类认罪认罚案件拟相对不起诉人员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自2022年7月起施行。市检察院副检察长田硕、市公安局副局长朱殿波、副局长李松、市检察院相关办案干警、市公安局法制大队、交通管理大队负责人及部分民警等参加了会议。


随着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检察机关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相对不起诉案件数量逐年上升。为使拟相对不起诉人员更为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充分悔过自新,同时通过现身说法,让更多的群众受到警示教育,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经过多次会商研究,制定了上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对于认罪认罚的交通类刑事案件(交通肇事、醉驾型危险驾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其自愿接受教育并参加社会志愿服务表现情况审查是否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接受教育和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情况是检察机关是否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实施意见》规定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对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活动情况进行考察并反馈。检察机关将结合拟相对不起诉人的案件事实、情节及接受教育、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情况,综合研判决定是否予以相对不起诉。

《实施意见》明确了社会志愿服务适用的案件类型、志愿服务活动内容、参加时限、实施的流程等。旨在教育警示交通类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使其树立公共安全意识,同时引导社会公众自觉遵守交通法规。

《实施意见》的制定,有利于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职能作用,提升交通道路安全综合治理效果,充分发挥教育引导和预防犯罪作用,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有机结合落到实处。

会议还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市检察院办案人与交通管理大队办案民警将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根据《实施意见》规定的具体内容开展对交通类认罪认罚案件拟相对不起诉人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工作,加强协作配合,定期对认罪认罚的交通类刑事案件拟相对不起诉人接受教育、参加社会志愿服务工作情况进行综合研判,共同提升区域内交通道路安全综合治理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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