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波行驶在路上的大货车,为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个别货车驾驶人在驾车过程中的违规操作、交通违法行为,却引发了交通事故,把大货车开成了“大祸车”,其实绝大部分交通事故的发生都是有规律、可预防的。希望广大货车驾驶人仔细观看本片,平安出行。
为了提高
务工人员交通安全意识
交警蜀黍整理了
货车超载的事故案例
希望这些切切实实
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故
能给我们所有人敲响警钟
案例一
5月21日12时许,胡某驾驶豫A7883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河南郑州惠济区大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大河路程庄村路口处时,与由北向南由时某驾驶的豫V22GJ2号小客车相遇,胡某向右急打方向,致使大货车向左侧翻将小客车压在车下,造成小客车上4人死亡。
经调查,驾驶人胡某存在驾驶改装、超载车辆,未按照规定让行、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当,小轿车驾驶人时某行驶至路口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
肇事驾驶人胡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其他相关人员的调查正在进行中。
案例二
2020年09月20日04时13分,史某某驾驶豫F******/豫F****挂重型半挂货车沿222省道自西向东行驶至鹤壁浚县小河镇西雷村路段时,与停放于路边的豫F*****/豫F****挂重型半挂货车(驾驶人宋某某)发生追尾交通事故,致二车损坏,史某某当场死亡。
驾驶人史某某在实习期违法驾驶载货挂车上路超速行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右侧非机动车道内的情况并采取避险措施,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宋某某在实习期内驾驶违法载货挂车,停车未设置安全标识物,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21年1月4日17时10分许,张某驾驶轻型仓栅式货车沿沁阳市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崇义镇路段时,因刹不住车,与前方同向赵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乘坐人:杨某某)追尾相撞,相撞后小型面包车又与孙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乘坐人:孙某霞、姚某军)由南向北行驶时相撞,造成赵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孙某、杨某、孙某霞、姚某军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张某驾驶机动车,载物不符合核定的载重量,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负该事故全部责任;赵某、孙某及车辆乘坐人不承担事故责任。
看看下面这些动图
就知道
河南交警严查
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全力防范减少
货车超限超载导致的交通事故
临颍交警查获
一辆超载率221%的货车
2022年7月14日5时许,临颍县交警大队超限中队在G344国道颍河桥处巡查时,发现马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豫DP2***的重型自卸货车涉嫌严重超载,随即将其引导至超限检测站进行检测。
经过磅检测,车货总重99.42吨,限载31吨,超载68.42吨,超载率221%。临颍县交警大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规定对驾驶员马某某作出驾驶证记6分,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卸货至违法状态消除。
杞县交警查获超载“巨无霸”
2022年7月13日晚上21时50分许,杞县交警大队六中队在教导员尚万启、民警姜永清的带领下,在杞县经一路与327省道交叉口,对过往车辆进行违法查处工作,一辆由西向东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行驶过来,货车看上去轮胎有些扁,这一情况立即引起了民警的警觉,民警随即将其拦下,对其进行过磅检查,经检查,驾驶员汤某某(男,准驾车型A2,身份证号4102211995XXXX6636)驾驶的车牌号为豫A8***M的机动车拉的商砼,经对该车辆过磅,该车总质量为52040千克,该车的允许总质量为31000千克,驾驶载货汽车载物超过最大允许总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违法行为,被杞县交警大队当场查获。
该驾驶人心存侥幸,想要多拉一些货送到目的地,认为夜里应该没交警会来查,他就可以逃避交通处罚,因此不顾违法,选择超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驾驶员进行驾驶人记6分,并处罚款的处罚,并按规定对超载货物驳载。
洛阳交警查获货车超载闯禁行
2022年6月23日,洛阳市宜阳县。5时40分,交警在洛宜快速路发现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存在“闯禁行”交通违法行为,于是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经查,该车不仅“闯禁行”、超载50%以上,还存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
最终,交警依法对驾驶人曹某某“闯禁行”、超载、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处以记6分,罚款67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交警提醒:货车超载易导致制动性能降低甚至失灵,还可能引发爆胎、侧翻等事故的发生。再次提醒广大务工人员,不要贪一时利益,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置于险境。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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