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辍学的孩子在火锅店打工,下班后,私自离开住所和朋友来到大排档喝酒,随后在河边玩耍时不慎溺水身亡。昨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这起花季少年酒后溺亡案件,再次给人们敲响警钟。
案件回顾 14岁少年酒后溺亡
14岁的大熊(化名)是个留守儿童,父母疏于对其管教,造成他厌学辍学。去年9月,在同龄朋友小伟的介绍下,他来到小伟打工的火锅店成了一名月薪1800元、有吃有住的服务员。
按照规定,火锅店老板不应该聘用未成年人,此外还要对住宿的服务员夜间外出进行约束管理,但是每个环节都疏于把关,意外发生了。上班当天晚上下班后,大熊和小伟还有刚认识的小军三人相约出去喝酒庆祝。
三名同为14岁的少年就这样来到河边的一个大排档聚餐。朋友间的聚会总是快乐的,三人先后喝了15瓶啤酒,不胜酒力的大熊期间还因饮酒过量到卫生间呕吐。一直喝到次日凌晨聚会才散,小军提议下河看鱼,大熊和小伟脱掉衣服先后下水,小军则在河边拿着手机照亮水面找鱼。
这时,大熊不慎滑倒在水中。小伟和大军猝不及防无法救助,小伟赶紧跑回大排档求助。
大排档老板等人赶紧来救人,但河面已无动静。次日,大熊被找到时已死亡。
法官审案 四方均有过错
悲痛欲绝的大熊父母将小伟、大军、火锅店老板以及大排档老板诉至社旗县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14岁的大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在过量饮酒后下河游泳,将自身生命置于危险之中,最终导致自己溺水死亡,其对自己的死亡存在较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而大熊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对孩子的保护、监管义务,致使大熊饮酒后下河游泳溺水死亡,具有较大过错,对大熊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小伟、大军均系年满14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伟在饮酒后首先提议下河看鱼,此项危险行为是导致大熊溺亡的诱因。在大熊溺水后两人虽尽力救助,但不足以弥补其在共同饮酒、邀约下河危险行为中存在的过错,故两人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火锅店老板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大熊为服务员,既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也未将招用情况及时通知其监护人,应对大熊承担安全保护义务。此外,火锅店在为大熊提供住宿的情况下,对其就寝和外出情况没有进行约束和管理,致使大熊在就寝时间外出饮酒后下河游泳,溺水身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大排档老板,其因违法出售啤酒的行为与大熊溺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作出判决,小伟、大军父亲各赔偿大熊父母各项损失共计1万元,火锅店老板赔偿7万元,大排档老板赔偿3万元。一审宣判后,火锅店、大排档老板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记者 于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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