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四川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省医保局、民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为进一步减轻困难群众和大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实施意见》明确,将因病致贫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但对于不同人群,支付标准并不相同。发布会上,省医保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海峰作了详细说明。
张海峰介绍,针对纳入医疗救助对象的6类群体,相关部门分类设定了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其中,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全面取消起付标准,对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起付标准按不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确定,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10%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起付标准按25%确定。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比例进行救助,其中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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