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摩托被查 不认账还告交警……法院判了!

交警夜晚拦查,一名骑摩托车的男子先是被发现酒驾,接着被发现无证驾驶,尽管车子挂着上海的号牌,最后却被证明有假。而涉事男子并不认账,反而提起了行政诉讼。近日,思明区法院审理此案并作出判决。

文/记者 彭菲

通讯员 思法

漫画/刘哲姝

争议

他说是电动车 而交警认定是摩托车

他说车有号牌 交警查出号牌有问题

2020年12月的一天晚上,饮酒后的周某骑车回家,遇上交警拦查。他吹气一测——59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随后,交警要求他出示机动车驾驶证,发现他并未取得摩托车类的准驾资格。更离谱的是,这辆车挂的是上海的号牌,而交警系统显示,该号牌的车主另有其人,而且登记的车辆型号等信息与这辆车完全不符。因此,交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车扣证。

周某不服,他认为自己骑的是电动自行车,而不是机动车,并且,他的车已经上了号牌,是上海交警核发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厦门交警无权作出不一致的判断,因此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行政强制措施。

作为被告的交警部门解释,周某的车辆没有脚踏板,不具有脚踏骑行功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属于摩托车。而且,车辆的属性与号牌的地域无关,而是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来认定,更何况周某的号牌存在问题。

判决

不论号牌真假 都应纳入本省管理

是否为机动车 要依国家标准判定

思明区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交警系统的比对,周某持有的电动自行车号牌是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的登记事项由省级政府根据法律授权予以规定。也就是说,福建省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应当由省内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其次,认定车辆属性应当将车辆的实际技术参数与相应的国家标准进行比对。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脚踏骑行功能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周某的车辆不符合要求,不属于电动自行车,应认定为机动车。

再者,周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驾驶车辆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交警部门作出扣留机动车及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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