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祁道鹏 张璨
7月21日,驻马店市政府召开《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新闻发布会,《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简称《条例》)将于8月1日开始施行。发布会上,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胡斌就《条例》中“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这一规定作相关介绍。
《条例》中第十条明确规定,在交通出行中,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机动车行经积水、扬尘路段时低速通行;机动车、非机动车行经交通路口、斑马线时礼让行人;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时不使用通讯工具;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应当按照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不闯红灯;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行人通过交通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不嬉闹、不看手机;停放车辆不得占用盲道;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胡斌介绍,在《条例》中设置“驾驶和乘坐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保持立法规范性的需要。2021年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河南省郑州市《郑州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戴安全头盔”。在《驻马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需要佩戴安全头盔”条款,既契合省人大立法的要求,又便于对电动车驾乘人员不佩戴头盔的日常执法管理。
二是呼应本《条例》立法的需要。近年来,驻马店市高质量发展迈出新步伐,2017年一举创建全国文明城市,2020年又蝉联全国文明城市称号。城市知名度和美誉度不断提升。期间,驻马店市大力开展电动车治理,为成功创建文明城市作出了突出贡献,广大人民群众对电动车治理取得的良好效果非常满意。采用立法的形式将电动车治理成功做法予以固化,对持续打造中心城区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是守护电动车驾乘人员生命安全的需要。近年来,驻马店市涉及电动车的交通事故逐年呈增长趋势,2021年度,市区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2.46万起,占比62%,亡人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死亡占比80%。基于保护生命的目的,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十分必要。
下一步,驻马店市公安局在日常交通管理执法过程中,将继续坚持生命至上、人民至上的工作理念,持续加大电动车管理力度,为平安天中、畅通天中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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