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隐瞒事实虚假陈述,七旬老人被口头训诫

  “在今后的民事活动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人民法院陈述相关事实,不得做虚假陈述,不得妨害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6月27日,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在一起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案件审理中,对申请人杨某作出口头训诫。

  为分割房产,年过七旬的杨某隐瞒了他与王某早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以王某丈夫的身份,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去年7月,杨某前往法院立案时,没人看出异样。杨某身体状况不佳,说起“妻子”20年前离家出走,从此杳无音信的情况时语气悲切。

  李济良绘

  2002年,王某带着部分个人物品忽然离家,杨某分别前往多地寻找无果。

  案件审理中,法官发现,杨某没有提供户口簿和结婚证,理由是:时间长找不到了。

  法官调取杨某和王某的相关信息时发现,杨某已在多年前与王某解除了婚姻关系。

  “为何要隐瞒你与王某离婚的事实?”庭审询问中,面对法官的疑问,杨某坦言,他和王某有一套共有房产,他想把房子卖了,可又找不到王某,于是听信他人的主意,以王某丈夫的名义申请宣告王某死亡。

  法庭认为,杨某在申请被申请人宣告死亡一案中,隐瞒事实真相,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对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构成了妨害。

  训诫的同时,法官向杨某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可以依据法律走正常的申请程序,而不能通过虚假陈述妨害民事诉讼活动。

  杨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懊悔,并撤回了相关申请。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石榴云/新疆法制报作者:记者 王晨 通讯员 张万江)


发表评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
   
验证码: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