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一男子非法狩猎被判刑!家中发现环颈雉、华南兔、猪獾

极目新闻记者 赵贝

通讯员 张倩

7月21日,极目新闻记者从湖北江陵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一男子被判刑并处罚金。

案情显示,2021年9月至10月,被告人胡某通过用夜间照明行猎、狗子追捕、锹挖等方式在江陵县某地猎捕了野鸡9只、兔子2只、猪獾1只,并将上述野生动物放在其两处住所中。

胡某供认自己家里有一把火药枪,是妻子的祖辈留下来的,胡某从2013年使用至案发,每年持该枪猎捕一次,共使用8次;还向伯伯借过气枪,但气枪损坏无法使用,已返还。

审理查明,民警在胡某的住所搜查出铅弹1688颗,经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1688发铅弹至少有87.5%(1477)的检材认定为气枪弹。根据相关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禁猎期,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所有野生鸟类进行禁猎。经江陵县野生动物植物保护站认定,从胡某家中搜出来的9只鸟类野生动物为环颈雉、2只兔类野生动物为华南兔、1只疑似猪獾野生动物为猪獾,均属湖北省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枪支、弹药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还构成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应予处罚。被告人胡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诉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对其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犯数罪,对其应当数罪并罚。

法官提醒(江陵法院供图)

依法判决被告人胡某犯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涉案枪支、弹药、环颈雉、华南兔、猪獾,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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