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喜好野味,
就私自持枪捕猎。
哪料到,
却将自己“捕”进了法网。
满足口腹之欲,捕猎野鸟自己也被捕
“我捕鸟一方面为了尝尝野味,另一方面就是感觉好玩,我是真的不知道这还违法。”
2021年2月9日,朱某为了满足口腹之欲,并试一试新入手的“枪械”,伙同袁某、王某至常州市天宁区,用气枪非法狩猎野兔4只、野鸟1只。尝到了甜头后,同年3月8日,朱某再次伙同范某、袁某在常州市天宁区非法狩猎野生鸟7只。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范某家中查获朱某、袁某、范某猎捕到的野生鸟类胴体,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原鸽成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原鸽具有重要的生态、科学、社会价值,即“三有”动物。2021年9月28日,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天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相隔不足一月,两行为竟不能同罚?
天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两次非法狩猎行为虽仅相隔不足一个月,但一行为适用江苏省禁猎期(每年3月1日至11月30日)规定予以刑事处罚,另一行为则予以行政处罚,呈现出“同案不同罚”的情况。经进一步调研国内禁猎区划定情况发现,有些在省层面统一划定禁猎区,如陕西省、河北省等;有些在市层面划定禁猎区,如山东日照、潍坊等市;还有些则以区、县为单位划定禁猎区,如上海奉贤区、松江区等。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猎区,但实践中一般是由自然资源(林业)部门首先提出。《江苏省林业局关于加强候鸟保护打击破坏鸟类资源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也提出,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出台禁猎区、禁猎期有关规定。
检察建议转化为代表建议,
推动出台规范性文件
为尽快推动区政府完善禁猎区、禁猎期相关规定,填补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天宁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天宁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同时,积极借助人大代表监督优势,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健全禁猎区、禁猎期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紧迫性,推动相关代表将检察建议转化为人大代表建议,形成“1+1>2 ”的整体效能。经过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资源共享、协同联动,2022年11月8日,天宁区政府正式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规定禁猎期的通告》,明确全区区域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填补了野生动物保护制度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