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以来,汕头公安以排查安全隐患为基础,以打击违法犯罪为抓手,以守护人民安宁为目标,全力打好打、防、管、治“组合拳”,迅速掀起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凌厉攻势,切实维护社会治安大局持续稳定。
7月18日13时19分,龙湖公安分局珠池派出所接市局110警情通报:群众小张(化名)称自己身在龙湖区长平路一银行内,自己的银行卡被人控制用于洗钱,而对方就在银行门口的小车内。接报后,龙湖警方高度重视,立即要求属地珠池派出所到场处置,分局刑侦部门派员协助。珠池派出所闻警即动,快速反应,在长平路和黄山路交界处使用警用汽车、摩托车围堵住嫌疑人的车辆,现场抓获嫌疑人林某(男,22岁)、邱某(男,26岁)两名,并在银行内找到受害人小张。根据小张提供的线索,民警获取其他同案嫌疑人在龙湖区新溪街道还藏有一窝点的重要信息,遂立即组织警力赶赴新溪街道,抓获同案嫌疑人吴某(男,24岁)、黄某(男,23岁)、周某(男,25岁)、陈某(女,37岁)。在抓捕过程中,珠池派出所3名民警、辅警均不同程度负伤。经初步审查,犯罪嫌疑人林某等人对其自2022年7月初以来合伙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的事实供认不讳。目前,该案6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有关审查取证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普法时刻
什么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如果出借银行卡、手机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仍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资金的,那么还可能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平安君温馨提示市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要将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非法出售、出租、出借“两卡”人员,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主动前往相应银行、电信运营商网点现场注销相关“两卡”。凡不主动注销相关银行卡、手机卡的人员,一旦相关“两卡”涉案,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最严厉的打击措施,并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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