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
应在多长时间内结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关规定
仲裁庭裁决案件,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或者其委托的仲裁院负责人书面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期编辑: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