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
为维护兰陵县疫情防控良好工作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兰陵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始终保持对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严打高压态势,依法查处了两起涉疫案件,对相关涉案人员进行了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案例一
2022年7月17日以来,违法行为人杨某生(男,53岁,兰陵县磨山镇人)在知情的前提下,多次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已对杨某生依法裁决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2年7月23日,违法行为人马某连(男,34岁,兰陵县向城镇人)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执勤人员检查。目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兰陵县公安局已对马某连依法裁决行政处罚。
兰陵警方提示: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尊重和配合防疫人员,支持和理解防疫工作,共同筑牢疫情防控坚固屏障。对拒不配合防疫工作、影响防疫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打击。
兰陵县公安局
2022年7月25日
河东区
近日,经河东区九曲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抽查,位于安居街的某肉夹馍店铺经营者郭某某7月12日至16日均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郭某某于16日早进行了核酸采样。
位于吾悦广场1楼内的某巧克力店铺经营者程某某7月7日至7月20日均无核酸检测记录,经疫情防控指挥部劝告,程某某于20日早进行了核酸采样。
因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处以郭某某、程某某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请广大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
主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共同维护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
对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
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
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将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日照日报视频号”上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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