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琐事持刀砍人致残,乐东一男子被判刑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柯育超 通讯员 刘涵婧 陈鹏)近日,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黄某班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某班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据了解,黄某滨系被告人黄某班的胞弟,2021年9月,黄某滨与黄某因言语不和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听到胞弟黄某滨被打后,黄某班赶到现场并上前拉开黄某,被黄某用手推倒在地致黄某班受伤。为泄愤,黄某班跑回家拿山钩刀返回现场,当场将黄某左手掌砍断,之后黄某班、黄某滨逃离现场。

乐东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班因琐事纠纷持刀砍断被害人手掌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黄某班持刀作案,造成被害人六级残疾,在量刑时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班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并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打架致使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达到轻伤以上的,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在本案中,黄某班因琐事持刀伤害黄某造成六级残疾,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惩处。

法官提醒,生活中邻里之间发生口角是常有之事,一旦发生冲突千万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出手伤人,要冷静、依法依理处理,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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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陈碧玉】

【内容审核:李雨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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