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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收集编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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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9年6月开始,被告人李某以其网店需要刷单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及佣金,通过网络吸引吴某初等75人在其淘宝、阿里巴巴等网络店铺进行虚假交易,后将钱款存放于其提供的微信、支付宝等账户,或以“转账单”、“续单”等方式直接吸收吴某初等75人的存款。至2021年9月,被告人李某通过上述方式,先后吸收吴某初等75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4345199元,其中付还本息共计6065400.19元,至案发尚有被吸收的资金共计8279798.81元无法归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扰乱了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作出判决,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通常具有涉案金额大,集资参与人数多,犯罪地范围广,且大部分集资金额难以追回等特点,亟需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重视警惕。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要擦亮双眼,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地上不会冒黄金”,要警惕高利诱惑,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选择正规渠道进行投资理财,且勿轻信高额回报,让自己的财产成为犯罪分子的囊中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