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家墙上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



鲁法案例【2022】297

■莱西法院:自家墙上安装摄像头,需要邻居同意吗?

张某灵、周某红系前后屋邻居,双方居住房屋均为一层平房,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对着周某红居住房屋的后墙。双方居住房屋之间有一条村道,宽3米,从周某红的屋后墙到张某灵房屋的门口距离为7.34米。2021年11月,周某红在自己房屋后墙两侧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摄像头距离地面2.6米,两个摄像头之间距离为15米。张某灵主张,周某红安装的摄像头侵犯其隐私,请求法院拆除。

莱西法院通过实地勘验现场,认为周某红系在自己居住的房屋后墙安装两个监控摄像头,这两个摄像头并非正对着张某灵居住房屋的门口,摄像头监控区域为双方居住房屋之间的村路,该村路为公共区域,监控范围并未涉及张某灵家中等私密空间,故对张某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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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诉讼服务“零距离”,暖心司法“不打烊”

近日,济南市长清区法院诉讼服务中心接到一通特殊的求助电话,两位年逾花甲的老人因赡养费纠纷问题需要立案,遂向法院打电话咨询立案的流程和步骤。干警通过电话得知两位老人年事已高且均身患疾病长期住院,没人协助无法完成网上立案。于是干警主动提出上门“立案服务”。

到达两位老人所在的医院病房后,干警拿出事先准备好的相关材料对其身份进行核实,并告知其权利义务,同时,根据现场老人口述,完成起诉状拟定、证据采集等立案手续。最终顺利帮助两位老人完成网上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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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南区法院:全城追击,两天扣押6辆车

某银行与殷某某、仲某某、迟某某、田某某、王某、任某某6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上述6人偿还某银行欠款,某银行对6人分别提供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判决生效后,6人均未履行义务,某银行向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调查发现了6辆车辆的运行轨迹和存放位置,分别停放在青岛市即墨区、城阳区、崂山区、市南区。为提高执行效率,法院执行局决定开展集中扣车行动,两天内成功扣押6辆豪车,有力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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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开展集中执行行动

7月20日,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开展了集中执行活动,重点对小额案件、买卖合同案件以及涉信访、涉民生案件进行集中执行,共拘传被执行人7名,扣押车辆4台,结案16件,执行到位208.9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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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法院:欠钱不还逃之夭夭,法院隔空执行追回多年欠款

2016年,王某驾车与丛某父亲发生碰撞,致丛某父亲死亡,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王某向丛某支付赔偿款25万元。在支付完20万元赔偿款后,剩余的5万元赔偿款却迟迟未按约到账。多次索要无果后,丛某将王某诉至荣成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丛某支付剩余5万元赔偿款。

判决生效后,丛某没有等到赔偿款,却等来了王某“跑路”的消息。无奈之下,丛某于近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案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王某名下有一笔2万元存单,为避免强制扣划带来的利息损失,执行干警决定通过释法析理敦促王某主动履行义务。于是,执行干警在监控账户动态的同时,连续多日通过电话、微信与王某进行沟通。最终,经过执行干警晓之以理的耐心劝说,王某也意识到自己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性,凑齐5万元案款后主动联系法院履行了还款义务。至此,该案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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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298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对汪航等28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宣判

自2011年以来,被告人汪航先后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成盼盼、郑如祥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方式,在替人讨债、为他人违法犯罪助声威等过程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被告人汪航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1起、非法拘禁犯罪1起、敲诈勒索犯罪3起、聚众斗殴犯罪1起、违法行为9起,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东营市东营区及周边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东营市东营区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对汪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六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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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2】299

■龙口法院:存在继承关系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身故保险金如何分配?

张女士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张女士本人,其丈夫为受益人。2021年,张女士与丈夫及其两个女儿在家中因煤气中毒身亡,无法判断死亡顺序,张女士的身故保险金该如何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本案受益人王某与被保险人存在继承关系,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应推定受益人王某死亡在先,并应按照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确定保险金归属;其次,受益人王某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张女士的遗产来处理。本案推定受益人王某先于张女士死亡,且没有其他受益人,则身故保险金构成了张女士的遗产。

这种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属于张女士的遗产,应按照民法典继承编相关规定进行继承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故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张女士及其两个女儿的法定继承人保险金250000元。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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