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濉溪县法院、感谢顾法官、感谢张法官。”年逾古稀的张某良老先生虽行动不便,但仍冒着炎炎烈日,将一面写有“顾国安民破难题 勤守职责解民忧”的锦旗送到濉溪县法院行政庭法官顾国安、张勤爱手中,表达对法院法官尽职尽责、公正办案的感激之情。
2002年1月10日,朱某一、朱某二、王某香为甲方,某信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联合建房协议》, 联合开发建设某菜市场4#楼。约定,楼房建成后,一楼归甲方所有,二至六层归乙方所有。2006年12月10日,该工程经竣工验收。2009年4月24日,王某香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共有权人为刘某琳。2009年5月18日,房管部门为王某香颁发了房地产权证,将4#楼房号201、301、401、501、601全部办理至王某香名下,刘某琳为共有权人。2008年12月9日,张某良与某信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书》,购买了4号楼501室,房屋交付后居住至今。2018年3月,张某良接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方知王某香与其女儿郭某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将4号楼501室卖给了郭某,并于2012年10 月18 日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张某良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涉诉来本院,请求撤销房管部门给郭某颁发的房地权证。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深入了解案情,发现本案时间跨度大、涉及人员多、案情复杂,不仅涉及行政纠纷,还涉及民事纠纷,若要实质性化解,并非单一行政案件所能解决。合议庭经过商讨,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为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耐心给原告释法,积极引导其依法行使诉权,告知张某良需对涉案房屋提起确权之诉。经过一系列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某信公司协助张某良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手续。
锦旗虽轻,但却是当事人对法律信任的体现,是对县法院工作的认可。行政庭将继续践行“不忘初心、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认真履行职责,真实把司法为民落到实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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