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跟踪、骚扰也算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升级版8月1日施行

诽谤、跟踪、骚扰等被列为家庭暴力

即使有错在先,受暴者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列出10种证据形式,降低举证难度

自《反家庭暴力法》施行6年来,家暴受害者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今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将对《反家庭暴力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7月27日,看苏州一槌工作室邀请吴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王伟对新规进行解读。

骚扰、诽谤、跟踪等方式被列为家庭暴力

法官:对“不动手”的精神侵害也必须“说不”

即将施行的《规定》一共13条。其中,新增的家庭暴力行为备受大家关注。

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明确列出的家庭暴力行为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规定》对上述行为进行了补充——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身体或精神侵害行为,同样属于家庭暴力。

当家庭成员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向当地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不收取诉讼费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婚姻案件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吴中区人民法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副庭长王伟表示,《规定》将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预防和惩治家暴增添了一道安全锁。

“在办理一些离婚案件时,发现有的当事人也曾被对方进行过诽谤和骚扰。虽然和暴力殴打相比,身体上没有遭受侵害,但会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时间长了对个人的精神也会造成严重的侵害。”

即使出轨在先,受暴者也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官:两种行为均要承担责任,不可抵消

 在《规定》中明确提出,被申请人认可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但辩称申请人有过错的,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因为一方有过错,导致另一方实施家暴的情况在家暴案件中并不少见,但这些理由并不是实施家暴的理由和借口。”王伟介绍,“家庭暴力是违法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犯罪,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

例如,因出轨导致家暴的情况是非常典型的案例。王伟表示,因出轨导致家暴,两者不能互相抵消,需要根据法律进行区分,双方当事人要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考虑无过错方的权益。如果一方在婚姻期间发生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在离婚时要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所以,夫妻双方要弘扬家庭美德,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帮助,让家成为遮风挡雨的港湾,而不是暴风雨的源头。”王伟表示。

10种证据形式,将“高度可能性”降为“较大可能性”

法官:降低申请人举证难度

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需要提供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相关证据。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在《规定》中,列举了10种比较常见的证据形式,比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等。

《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

王伟表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受到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保留、收集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即可。

“《规定》降低了证据标准,让证据的采集更加的灵活,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降低了举证难度,更能够让受害人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伟介绍。

此外,《规定》还对《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进行了细化——一般包括共同生活的儿媳、女婿、公婆、岳父母以及其他有监护、扶养、寄养等关系的人。

同时,《规定》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需先提起离婚诉讼或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

“家庭暴力从来都不是家庭事务,《规定》从问题导向出发,回应社会关切,实施更加精准的家庭暴力治理,进一步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效力和力度,加大对加害人的惩处力度,更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王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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