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守合同重信用”意识,规范“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四川省市场监管局根据《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于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同时启动2020-2021年度省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原则:
自愿、公开、公平、公正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级:
省级、市(州)级、县(区)级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方式:
集中公示,两年一次,公示期内持续动态公示。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请条件:
1.依法设立满三年。
2.企业和品牌具有社会影响力。
3.合同信用管理体系健全。
4.合同行为规范。
5.合同履约状况良好
6.经营效益达到较高水平。
7.社会信誉好。
申请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公示的企业,应是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连续公示满两年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程序:
1.企业申请公示,应向住所地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市场监管部门应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登陆“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专用网站进行网上申报,申报完成后,企业下载打印《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申报表》。
3.企业申请“守重”企业公示,应按《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规定提交书面材料。企业对所提交的“守重”企业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4.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5.对初审合格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意见,并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询企业信用状况。
6.对初审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申报企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标准体系进行评价。拟申报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公示并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由下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向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推荐。
7.市场监管部门综合当地企业主体数量、企业主体数增长比例和当年新申报企业增长比例等因素确定公示企业数量,根据评价结果确定公示名单,并通过门户网站或当地主流媒体等平台予以公示。
8.市场监管部门向公示企业出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撤销公示: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并核实“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对该企业的公示:
1.已吊销营业执照的;
2.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示的;
3.有重大违法行为,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
4.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5.列入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
6.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提供了行政处罚被撤销证明或者信用已修复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公示。
自动退出公示:
公示期届满,企业未按要求继续提交“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报材料的,视为自动退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申请撤回公示:
公示企业申请撤回公示的,应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企业撤回公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在公示平台上对该企业的公示信息予以撤回。
公示证明失效:
被撤销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其公示证明失效,由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公告作废。
禁止申报:
被撤销公示的企业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
重新申报:
被撤销公示、自愿退出公示和申请撤回公示的企业重新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的,应从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申报。
冒充公示:
冒充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该企业存续期内不得参加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示企业名称变更: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的,向原申请受理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变更后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公示并换发更名后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证明。
公示证明遗失: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在公示有效期内遗失公示证明的,应向出具该公示证明的市场监管部门提交补发申请报告和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核准后由市场监管部门补发公示证明。
公示企业合并分立:
“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后因合并或分立成为新设立公司的,新设立公司一般应从县(区)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开始重新申报。
参照适用: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参照本办法。
《四川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办法》可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官方网站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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